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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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第9條規定補償金請求權不得轉讓、繼承、扣押或供擔保。這表示補償金是屬於受害人本人的,不能被轉移給其他人或用來作為抵押或擔保。根據這條法規,受害人本人應該是有權利直接收取補償金的。在實際運用上,這條法規可以保障受害人的權益,避免補償金被他人侵害。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70718 制定)
補償金請求權,不得讓與、繼承、扣押或供擔保。
立法理由本補償金係為在對於因早期強制隔離治療政策與有效藥物及治療方式引進前,身心遭受痛苦之漢生病病人撫慰及補償,具有一身專屬性,爰規定其請求權不得讓與、繼承、扣押或供擔保。
- 繼承名詞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0970718 制定)
本補償金係為在對於因早期強制隔離治療政策與有效藥物及治療方式引進前,身心遭受痛苦之漢生病病人撫慰及補償,具有一身專屬性,爰規定其請求權不得讓與、繼承、扣押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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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