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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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之使用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二、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 三、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 四、支援防疫措施。 五、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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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第 4 條,救護車的使用範圍包括救護及運送傷病患、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支援防疫措施以及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的救護有關工作。 舉例來說,如果救護車在救護及運送傷病患的過程中,需要運送醫療救護器材或血液,則符合救護車之使用範圍。另外,如果救護車被消防主管機關指派支援防疫措施,也符合救護車的使用範圍。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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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