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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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應依救護車裝備之設置或操作指引,定期實施保養、清潔與檢查。每次出勤結束應補充當次消耗衛材量及清潔裝備。
- 2.救護車之裝備,至少每日清點一次。救護車每次出勤結束後,並應清潔及補充當次消耗裝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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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