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
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第 2 條
- 1.本辦法獎勵、補助對象,為從事下列全部或一部服務(以下簡稱服務),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一、社區支持。 二、社區精神復健。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2.前項機構、法人或團體,於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從事服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優先予以獎勵、補助。
- 3.前項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規定如附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