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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第 2 條

  1. 本辦法獎勵、補助對象,為從事下列全部或一部服務(以下簡稱服務),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一、社區支持。 二、社區精神健。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2. 前項機構、法人或團體,於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從事服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優先予以獎勵、補助。
  3. 前項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規定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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