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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社區精神復健,其服務內容如下: 一、工作能力或工作態度之培養。 二、心理重建之提供。 三、社交技巧之指導。 四、日常生活處理能力及獨立生活技巧之訓練。 五、社區適應之促進。 六、環境資源之運用。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精神復健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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