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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獎勵、補助對象,至少應置下列人員之一: 一、醫事人員。 二、社會工作師。 三、具下列學歷及經歷者: (一)大專校院社會工作、心理、護理、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醫學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學士學位以上畢。 (二)實際參與精神醫療、社區精神健、社區支持或照顧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四、其他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件或資格者。
  2. 前項各款人員,應具備最近三年內至少十二小時之社區支持或社區精神復健相關教育訓練證明。
  3.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三年內,曾接受社區照顧相關教育訓練時數者,得認列為前項之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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