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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第 7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獎勵、補助計畫,並公告之。
- 2.第二條第一項獎勵、補助對象,得依前項公告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3.前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中央勞動、教育主管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會同審查;經審查通過及核定者,應通知申請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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