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獎勵、補助計畫,並公告之。
- 第二條第一項獎勵、補助對象,得依前項公告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前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中央勞動、教育主管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會同審查;經審查通過及核定者,應通知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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