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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提供第三條及第四條服務者,已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向其他機關(構)申請相同事項之獎勵、補助,或已獲機關(構)相同事項之獎勵、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獎勵、補助。
  2. 前項重複申請已獲得本辦法之補助者,應予撤銷;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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