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醫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能依前二條限定之期程完成者,得檢具病床分期開放期程、執行進度與預定完成期限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準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展延: 一、依相關法規規定須辦理建院基地土地用途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處理等事項,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時效影響。 二、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影響。 三、前二款以外不可歸責於該醫院之事由。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事由。
- 前項展延之申請,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階段,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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