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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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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設立,或其總樓地板面積擴充、一般病床數及國際醫療病床數擴充或減少時,應申請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如下: 一、私立醫院:負責醫師。 二、公立醫院:
代表人
。 三、
醫療法
人設立之醫院或
法人
附設之醫院:法人。
前項一般病床,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十五條第一款
規定,分為急性一般病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慢性一般病床及精神慢性一般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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