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物檢體之採集,應遵行醫學及研究倫理,並應將相關事項以可理解之方式告知參與者,載明於同意書,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 前項參與者應為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但特定群體生物資料庫之參與者,不受此限。
- 前項但書之參與者,於未滿七歲者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設置者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於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取得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第一項同意書之內容,應經設置者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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