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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檢查及蒐集資料時,其檢查及蒐集資料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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