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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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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護理人員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護理人員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申請領取護理人員證書的程序包括填寫申請書、提交考試院頒發的護理人員考試及格證書,並支付相關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核發護理人員證書的申請。 參考資料:根據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例如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4條,證明專科以上學校護理系科畢業,並通過考試,可以申請護士證書。例如,證明一位申請護士證書的人已經完成專科護理系的學業並通過了相應的考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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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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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護理人員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護理人員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