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護理人員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護理人員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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