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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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護理人員證書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 2.護理人員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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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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