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護理機構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之資格條件,應具備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七年以上,或以護理師資格登記執業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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