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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護理之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擴充床數: 一、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最近三年之平均占床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五。 二、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次中央主管機關評鑑結果不合格。 三、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導考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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