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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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之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擴充床數: 一、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最近三年之平均占床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五。 二、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次中央主管機關評鑑結果不合格。 三、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導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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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護理之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擴充床數: 一、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最近三年之平均占床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五。 二、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次中央主管機關評鑑結果不合格。 三、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導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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