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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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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之家經許可設置或擴充之床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減已許可之床數︰ 一、自許可之日起,逾三年未取得建造執照。 二、自取得建造執照之日起,逾五年未取得使用執照。 三、自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許可設置或擴充之床數,逾二年未全數開放使用或開放使用後再停止使用逾二年。 四、最近三年內,已開放床數之占床率,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達百分之五十。 五、已完成開放使用後,停業一年以上。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傳染病或其他事件所致者,不在此限。 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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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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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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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第 12 條規定:「護理之家經許可設置或擴充之床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或核減已許可之床數︰ 一、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