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 1.護理之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未能依前條第三款限定之日期完成開放使用者,得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及床數分期開放之具體計畫書,申請展延: 一、依法應辦理機構基地土地用途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處理或其他事項,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時效影響。 二、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傳染病或其他事件影響。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該機構之事由。
- 2.前項展延之申請,準用第二條及第四條第一項有關申請設置或擴充許可之規定;因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申請展延者,各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第 13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第二條及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 2 條條文
-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