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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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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申請於原住民族地區設置居家護理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該場所確無危險之虞者,該申請人於領有第八條第六款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得以取得執業之建築師、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及經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查驗合格之簡易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平面圖替代之;並每年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原住民族地區之適用範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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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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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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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於原住民族地區設置居家護理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該場所確無危險之虞者,該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