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第二條第一項申請設置之護理機構為居家護理所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登記,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後,發給開業執照: 一、設置計畫書。 二、財團法人居家護理所,其董事會同意設置之會議紀錄。 三、其他法人附設之居家護理所,其董事會或社員總會同意設置之會議紀錄,及該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函。 四、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之證明文件。 五、配置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名冊。 六、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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