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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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條第一項申請設置之護理機構為居家護理所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登記,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後,發給開業執照: 一、設置計畫書。 二、財團法人居家護理所,其董事會同意設置之會議紀錄。 三、其他法人附設之居家護理所,其董事會或社員總會同意設置之會議紀錄,及該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函。 四、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之證明文件。 五、配置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名冊。 六、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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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第 8 條的規定,申請設置居家護理所的護理機構應提供以下文件及資料:設置計畫書、財團法人居家護理所董事會同意設置之會議紀錄、其他法人附設居家護理所之同意會議紀錄與主管機關同意函、負責資深護理人員證明文件、配置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名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這些文件及資料的提供是為了確保護理機構的合法性與可行性,以及配備足夠的醫事人員和相關人員,讓護理機構能夠提供適當的居家護理服務。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衛生署建構台灣地區居家護理機構運作模式之研究報告 - 健康福祉部需求高齡化社會居家照護之再思議 - 台灣地區居家照護管理之比較研究 - 護理機構居家護理服務之品質保證辦法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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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