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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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護理之家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登記,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後,發給開業執照: 一、護理之家平面簡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二、主管機關許可設置或擴充文件。 三、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四、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之證明文件。 五、配置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名冊。 六、設施、設備之項目。 七、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與醫院所訂定之契約。 八、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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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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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護理人員法 第 17 條條文
- 護理人員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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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