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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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設置或擴充計畫書,應載明或附具下列事項、資料: 一、護理機構名稱、設置類別、申請人、設立床數、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 二、設置或擴充目的、當地資源概況、住民來源分析、住民轉介流程、服務品質管理及營運後三年內機構業務預估。 三、建築地址(地號)、建物位置圖、基地面積、建築面積、設置或擴充前後之總樓地板與各樓層地板面積及樓層平面配置圖;擴充者,其擴充前後配置對照表。 四、土地使用取得情形,包括用途類別、用途變更及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五、經費需求、來源及使用計畫。 六、設置進度、預定開業日期與床數開放期程、收費及服務契約。 七、申請擴充者,其最近三年之財務報告。 八、其他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所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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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法規
-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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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