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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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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衛生
主管機關
得辦理AED安心場所之
認證
。
設置AED場所百分之七十員工完成接受AED相關訓練者,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前項認證;通過認證者,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核
發證書(樣式如附件二),其有效期限為二年,
逾
期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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