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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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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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14-1 條條文
-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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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