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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共場所,應指定負責AED之管理員(以下簡稱管理員),並登錄於資料庫;管理員異動時,亦同。
  2. 管理員應接受並完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AED相關訓練,每二年應接受複訓一次,並登錄於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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