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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共場所應至少每半年檢查AED電池、耗材之有效日期及功能,維持機器正常運作,並製作檢查紀錄,妥善保存至少二年;檢查結果,應登錄於資料庫。
  2. AED每次使用結束,應即補充當次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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