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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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於使用AED急救結束後,應填寫AED使用紀錄,並於急救結束日起七日內,登錄於資料庫及上傳AED使用之電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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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公共場所於使用AED急救結束後,應填寫AED使用紀錄,並於急救結束日起七日內,登錄於資料庫及上傳AED使用之電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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