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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10 條

  1. 1.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2. 2.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3. 3.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其權限如下: 一、聽取第五條之告知。 二、簽具第六條之同意書。 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
  4. 4.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
  5. 5.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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