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10 條
- 1.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 2.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 3.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其權限如下: 一、聽取第五條之告知。 二、簽具第六條之同意書。 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
- 4.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
- 5.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