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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 一、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 二、指定、終止委任或變更醫療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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