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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14 條

  1. 1.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2. 2.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3. 3.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
  4. 4.前項情形,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人或關係人
  5. 5.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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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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