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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2. 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3.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
  4. 前項情形,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人或關係人
  5.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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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macat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第1項 第五款、其他 1.其他狀況 2.痛苦 3.無法治癒❤️‍🩹
gemmacat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第3項:醫生可拒絕執行病人預立之醫療決定!
gemmacat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補充:長照悲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限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