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16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醫療機構依其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提供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利法第16條,當醫療機構或醫師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同時,若醫療機構依其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提供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96年度台上字第2738號判決意旨,病人自主權利利法第16條中所提及的維持生命治療終止和緩和醫療,需根據醫療機構的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進行判斷。若醫療機構無法提供相應的處置,則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