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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將其所執行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同意書、病人之書面意思表示及預立醫療決定應連同病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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