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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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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
法定代理人
、配偶、親屬、醫療委任
代理人
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
關係人
),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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