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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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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關係人。
  2. 2.病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及其關係人。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關係人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受輔助宣告之人名詞
  • 不能為意思表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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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5 條規定:「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