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7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危急病人,除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者外,應先予適當急救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7條,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危急病人,除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者外,應先予適當急救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在這條法規中,強調醫療機構或醫師對於危急病人的處置和急救措施,應當適切且及時,不得無故拖延。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判決書內容,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並且對於病患需要予以適當的急救。例如當病人突然發生前開危急狀況時,醫師應立即予以適當急救,不得拖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