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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8 條

  1. 1.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2. 2.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3. 3.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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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8 條的具體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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