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8 條
- 1.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 2.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 3.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8 條的具體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