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10 條
- 1.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 2.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 3.驗光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第七條關於執業之規定。
- 4.驗光人員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須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照機關備查,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
Q · 驗光師要暫停或結束執業,該辦什麼、有什麼期限?
依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應辦理歇業。將來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須準用第七條重新辦理執業登記,不是直接回去上工。驗光人員死亡時,由原發機關逕行註銷執業執照。
白話解讀
停業跟歇業,差一個字,法律後果差很遠。第10條管的是驗光人員執業狀態的四種變動:停業(暫時不做)、歇業(永久結束)、變更執業處所、復業。核心是三個數字加一個動作。三十日:停業或歇業,要在事實發生那天起三十天內報請原發執照機關備查,拖過了就是違規。一年:停業最多停一年,超過法律直接要你辦歇業,你不能無限期把執照掛著養老。準用第七條:你換地方執業或想復業,等於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不是回來上工就好。最後,驗光人員死亡,機關直接註銷執照。這條看似行政流程,但每一個時限都是一道你不踩才知道存在的線。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為執業狀態變動的程序規範,涵蓋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復業與死亡註銷五種情形,核心是三十日報備時限與停業一年上限,使主管機關得即時掌握驗光人員的執業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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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光師停業要辦什麼手續?▾
自停業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報備備查。
Q2驗光師停業最長可以停多久?▾
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依法應辦理歇業。
Q3停業和歇業差在哪?▾
停業是暫時中止、執照凍結;歇業是永久結束執業,兩者程序與後果不同。
Q4換一家驗光所工作要重新登記嗎?▾
要,變更執業處所準用第七條,須在新處所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Q5復業要辦什麼?▾
復業準用第七條執業登記規定,等於重新申請執業登記後才能執業。
Q6超過三十日沒報備會怎樣?▾
逾期未報備即構成違規,依驗光人員法相關罰則可處罰鍰,應儘速補辦。
Q7報備的三十日從哪天起算?▾
從停業或歇業「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不是從想到要辦的那天起算。
Q8驗光人員死亡後執照怎麼處理?▾
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逕行註銷其執業執照,無須家屬另行申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狀態 | 定義 | 期限 | 是否須重辦執業登記 |
|---|---|---|---|
| 停業 | 暫時中止執業,執照凍結 | 事實發生起30日內報備;停業最長1年 | 復業時須準用第7條重辦 |
| 歇業 | 永久結束執業 | 事實發生起30日內報備 | 如再執業視同新登記 |
| 變更執業處所 | 轉換執業地點 | 依第7條登記時程 | 是,準用第7條 |
| 復業 | 停業後重新執業 | 依第7條登記時程 | 是,準用第7條 |
| 死亡 | 驗光人員死亡 | 由機關逕行處理 | 機關直接註銷,無須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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