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須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照機關備查,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
Q · 驗光師要暫停或結束執業,該辦什麼、有什麼期限?
事實發生起三十日內報原機關備查,停業最長一年
依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應辦理歇業。將來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須準用第七條重新辦理執業登記,不是直接回去上工。驗光人員死亡時,由原發機關逕行註銷執業執照。
停業跟歇業,差一個字,法律後果差很遠。第10條管的是驗光人員執業狀態的四種變動:停業(暫時不做)、歇業(永久結束)、變更執業處所、復業。核心是三個數字加一個動作。三十日:停業或歇業,要在事實發生那天起三十天內報請原發執照機關備查,拖過了就是違規。一年:停業最多停一年,超過法律直接要你辦歇業,你不能無限期把執照掛著養老。準用第七條:你換地方執業或想復業,等於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不是回來上工就好。最後,驗光人員死亡,機關直接註銷執照。這條看似行政流程,但每一個時限都是一道你不踩才知道存在的線。
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為執業狀態變動的程序規範,涵蓋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復業與死亡註銷五種情形,核心是三十日報備時限與停業一年上限,使主管機關得即時掌握驗光人員的執業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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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停業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報備。停業最長一年,逾一年依第10條第2項應改辦歇業。內行人提示:停業期間執照是「凍結」不是「失效」,但別超過一年,逾期硬掛可能連帶影響復業時的登記。
需要。第10條第3項規定變更執業處所準用第7條的執業登記規定,等於到新地點重新辦執業登記。內行人提示:沒完成新處所登記就先上工,那段期間可能被認定為無照執業,是另一個獨立的違規。
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依法應辦理歇業。內行人提示:停業滿一年仍不執業卻不辦歇業,屬逾期違規,主管機關得依罰則處理,別把執照無限期掛著。
要。停業或歇業都須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逾期即違規。
停業是暫時中止、執照凍結、最長一年;歇業是永久結束執業。兩者程序與後續復業要件不同。
向主管機關陳報事實供登錄掌握的程序,不以機關核准為要件,但漏報即構成違規。
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逕行註銷執照,家屬無須另行申請。
確認屬停業 → 從事實發生日起算三十日 → 備齊文件報原發執照機關備查 → 控管一年上限。
從停業或歇業「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不是從想到要辦那天,算錯就逾期。
復業準用第七條重辦執業登記,須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執業執照後才能執業,不能直接上工。
保留報備收件回執或備查函作為執業狀態清白證據,日後復業或申辦證明時可調取。
第10條管「人員」停業歇業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第18條管「驗光所」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主體與機關不同。
| 狀態 | 定義 | 期限 | 是否須重辦執業登記 |
|---|---|---|---|
| 停業 | 暫時中止執業,執照凍結 | 事實發生起30日內報備;停業最長1年 | 復業時須準用第7條重辦 |
| 歇業 | 永久結束執業 | 事實發生起30日內報備 | 如再執業視同新登記 |
| 變更執業處所 | 轉換執業地點 | 依第7條登記時程 | 是,準用第7條 |
| 復業 | 停業後重新執業 | 依第7條登記時程 | 是,準用第7條 |
| 死亡 | 驗光人員死亡 | 由機關逕行處理 | 機關直接註銷,無須申請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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