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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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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當事人有權要求提供簽名蓋章的驗光結果報告,作為爭議時的書面依據。

Q · 配完眼鏡可以跟店家要驗光的書面資料嗎?

可以,依驗光人員法第13條你有權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

可以。依驗光人員法第13條,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同時,當事人有權要求驗光人員提供驗光結果報告,該報告也必須有簽名或蓋章。換言之,紀錄是業者不待請求就要做的法定義務,而驗光結果報告則是你主動開口要求才會提供。實務上,這份報告在配鏡度數爭議、換店重配或日後需要視力佐證時,是你唯一可追溯的書面依據。

白話解讀

配眼鏡配壞了、度數驗錯了、戴上去頭暈眼花想找人理論,你拿得出什麼證據?大多數人發現自己兩手空空,因為他們不知道:每一次驗光,驗光人員都被法律要求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註明年月日。這份紀錄是「業務有沒有做、怎麼做的」的官方留痕。更關鍵的是這條後半段:你有權要求驗光人員提供「驗光結果報告」,而且報告上要有簽名或蓋章。很多人配完眼鏡就走了,從沒索取這份報告,等到出問題才發現自己沒有任何書面依據。這份報告平時沒人在意,一旦發生爭議,它就是你手上唯一能證明「當時驗出來是這個數據」的東西。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13條是規範驗光業務留痕的條文。它課予驗光人員兩項義務:執行業務時應製作驗光紀錄,並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加註執行的年、月、日;同時賦予當事人請求權,當事人得要求驗光人員提供載有簽名或蓋章的驗光結果報告。前者為不待請求的即時法定義務,後者則須當事人主動要求才觸發。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配完眼鏡我可以跟店家要驗光的資料嗎?

可以,而且這是你的法定權利。驗光人員法第13條明文規定驗光人員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也就是你開口要,他就必須給,而且報告上要有簽名或蓋章。內行人提示:在結帳當下就要,配合度最高;這份報告一旦配鏡出問題或日後要換店重配,就是你最有力的書面依據。

Q2驗光紀錄不就是店家自己留的嗎,對我有什麼用?

紀錄確實由驗光人員製作(含簽名、蓋章、年月日),這是第13條課予他的義務。但同一條也給了你索取驗光結果報告的權利。差別在於:紀錄是他必做的,報告是你要求才提供的。內行人提示:發生爭議時書面證據決定誰佔上風,沒有這份簽名蓋章的報告,雙方只能各說各話。

Q3驗光結果報告要付費嗎?

第13條規定驗光人員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報告,並未授權額外收費。內行人提示:實際是否另計工本費各店做法不一,結帳時先確認,避免事後爭執。

Q4配眼鏡可以要驗光資料嗎?

可以。驗光人員法第13條給你索取驗光結果報告的權利,報告須有簽名或蓋章,建議結帳當下就要。

Q5驗光紀錄和驗光結果報告差在哪?

紀錄是驗光人員不待請求就要製作、簽名蓋章並註明日期的義務;報告是你主動要求才提供的書面文件,可拿走持有。

Q6什麼是驗光人員的製作紀錄義務?

驗光人員每次執行業務都要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是不論顧客要不要都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Q7驗光結果報告上要有什麼?

驗光結果內容加上驗光人員的簽名或蓋章。缺少簽名蓋章即非第13條所稱的完整報告。

Q8驗光結果報告怎麼拿?

結帳時直接向驗光人員要求提供,確認報告上有簽名或蓋章。這是法定權利,對方應依要求提供。

Q9配壞眼鏡想求償要怎麼舉證?

先索取完整驗光結果報告(含簽名蓋章日期),保留配鏡單據與實體眼鏡,再比對數據釐清是驗光錯還是製鏡錯。

Q10驗光結果報告要付多少錢?

第13條規定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未授權額外收費;是否另計工本費各店不一,結帳時先確認。

Q11怎麼證明是驗光師驗錯不是我自己的問題?

用報告上的驗光數據與實際鏡片度數、甚至到他處重驗的數據比對,數據落差就是判斷依據。

Q12驗光紀錄 vs 驗光結果報告,哪個對消費者有用?

報告對消費者更直接,因為它能拿走持有作為對外證據;紀錄留在業者端,主要供主管機關稽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驗光紀錄驗光結果報告
性質驗光人員的法定義務,不待當事人請求即須製作當事人的請求權,須主動要求才提供
誰持有由驗光人員/驗光所留存(第20條至少保存三年)提供給當事人,可由消費者拿走持有
形式要件簽名或蓋章 + 加註執行年月日驗光結果內容 + 簽名或蓋章
爭議時用途主管機關稽查、業者自我防禦的內部依據消費者手上唯一可追溯的對外書面證據

驗光紀錄

性質
驗光人員的法定義務,不待當事人請求即須製作
誰持有
由驗光人員/驗光所留存(第20條至少保存三年)
形式要件
簽名或蓋章 + 加註執行年月日
爭議時用途
主管機關稽查、業者自我防禦的內部依據

驗光結果報告

性質
當事人的請求權,須主動要求才提供
誰持有
提供給當事人,可由消費者拿走持有
形式要件
驗光結果內容 + 簽名或蓋章
爭議時用途
消費者手上唯一可追溯的對外書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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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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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規定:「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