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13 條
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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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當事人有權要求提供簽名蓋章的驗光結果報告,作為爭議時的書面依據。
Q · 配完眼鏡可以跟店家要驗光的書面資料嗎?
可以。依驗光人員法第13條,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同時,當事人有權要求驗光人員提供驗光結果報告,該報告也必須有簽名或蓋章。換言之,紀錄是業者不待請求就要做的法定義務,而驗光結果報告則是你主動開口要求才會提供。實務上,這份報告在配鏡度數爭議、換店重配或日後需要視力佐證時,是你唯一可追溯的書面依據。
白話解讀
配眼鏡配壞了、度數驗錯了、戴上去頭暈眼花想找人理論,你拿得出什麼證據?大多數人發現自己兩手空空,因為他們不知道:每一次驗光,驗光人員都被法律要求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註明年月日。這份紀錄是「業務有沒有做、怎麼做的」的官方留痕。更關鍵的是這條後半段:你有權要求驗光人員提供「驗光結果報告」,而且報告上要有簽名或蓋章。很多人配完眼鏡就走了,從沒索取這份報告,等到出問題才發現自己沒有任何書面依據。這份報告平時沒人在意,一旦發生爭議,它就是你手上唯一能證明「當時驗出來是這個數據」的東西。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13條是規範驗光業務留痕的條文。它課予驗光人員兩項義務:執行業務時應製作驗光紀錄,並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加註執行的年、月、日;同時賦予當事人請求權,當事人得要求驗光人員提供載有簽名或蓋章的驗光結果報告。前者為不待請求的即時法定義務,後者則須當事人主動要求才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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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配眼鏡可以要驗光資料嗎?▾
可以。驗光人員法第13條明文,當事人有權要求驗光人員提供驗光結果報告,且報告上要有簽名或蓋章。建議在結帳當下就開口要,配合度最高。
Q2驗光紀錄和驗光結果報告是同一個嗎?▾
不是。驗光紀錄是驗光人員不論你要不要都必須製作、簽名蓋章並註明日期的法定義務;驗光結果報告則是你主動要求才提供的書面文件,兩者有層次差別。
Q3驗光師沒做紀錄會怎樣?▾
製作紀錄、簽名蓋章並加註日期是驗光人員法第13條的法定義務,未依規定製作屬違反本條的瑕疵,可能面臨主管機關依罰則章節裁處。
Q4配壞眼鏡想求償需要什麼證據?▾
關鍵是書面依據。先依第13條要求提供完整的驗光結果報告(含簽名、蓋章、日期),再保留配鏡單據與實際眼鏡,比對是驗光錯還是製鏡錯。
Q5驗光結果報告要付費嗎?▾
第13條規定驗光人員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報告,並未授權額外收費。實際是否另計工本費,建議結帳時先向店家確認。
Q6換一家店重配可以用舊的驗光數據嗎?▾
可以。你有權依第13條向原驗光人員索取簽名蓋章的驗光結果報告,拿著這份報告到新店,比重新驗光一次更有依據。
Q7驗光紀錄店家要保存多久?▾
依驗光人員法第20條,驗光所執行業務的紀錄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與第13條的製作義務互相配套。
Q8驗光師受詢問時可以隨便講嗎?▾
不行。依第14條,驗光人員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陳述,與第13條紀錄的真實性互相呼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驗光紀錄 | 驗光結果報告 |
|---|---|---|
| 性質 | 驗光人員的法定義務,不待當事人請求即須製作 | 當事人的請求權,須主動要求才提供 |
| 誰持有 | 由驗光人員/驗光所留存(第20條至少保存三年) | 提供給當事人,可由消費者拿走持有 |
| 形式要件 | 簽名或蓋章 + 加註執行年月日 | 驗光結果內容 + 簽名或蓋章 |
| 爭議時用途 | 主管機關稽查、業者自我防禦的內部依據 | 消費者手上唯一可追溯的對外書面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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