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當事人有權要求提供簽名蓋章的驗光結果報告,作為爭議時的書面依據。
Q · 配完眼鏡可以跟店家要驗光的書面資料嗎?
可以,依驗光人員法第13條你有權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
可以。依驗光人員法第13條,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同時,當事人有權要求驗光人員提供驗光結果報告,該報告也必須有簽名或蓋章。換言之,紀錄是業者不待請求就要做的法定義務,而驗光結果報告則是你主動開口要求才會提供。實務上,這份報告在配鏡度數爭議、換店重配或日後需要視力佐證時,是你唯一可追溯的書面依據。
配眼鏡配壞了、度數驗錯了、戴上去頭暈眼花想找人理論,你拿得出什麼證據?大多數人發現自己兩手空空,因為他們不知道:每一次驗光,驗光人員都被法律要求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註明年月日。這份紀錄是「業務有沒有做、怎麼做的」的官方留痕。更關鍵的是這條後半段:你有權要求驗光人員提供「驗光結果報告」,而且報告上要有簽名或蓋章。很多人配完眼鏡就走了,從沒索取這份報告,等到出問題才發現自己沒有任何書面依據。這份報告平時沒人在意,一旦發生爭議,它就是你手上唯一能證明「當時驗出來是這個數據」的東西。
驗光人員法第13條是規範驗光業務留痕的條文。它課予驗光人員兩項義務:執行業務時應製作驗光紀錄,並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加註執行的年、月、日;同時賦予當事人請求權,當事人得要求驗光人員提供載有簽名或蓋章的驗光結果報告。前者為不待請求的即時法定義務,後者則須當事人主動要求才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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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而且這是你的法定權利。驗光人員法第13條明文規定驗光人員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也就是你開口要,他就必須給,而且報告上要有簽名或蓋章。內行人提示:在結帳當下就要,配合度最高;這份報告一旦配鏡出問題或日後要換店重配,就是你最有力的書面依據。
紀錄確實由驗光人員製作(含簽名、蓋章、年月日),這是第13條課予他的義務。但同一條也給了你索取驗光結果報告的權利。差別在於:紀錄是他必做的,報告是你要求才提供的。內行人提示:發生爭議時書面證據決定誰佔上風,沒有這份簽名蓋章的報告,雙方只能各說各話。
第13條規定驗光人員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報告,並未授權額外收費。內行人提示:實際是否另計工本費各店做法不一,結帳時先確認,避免事後爭執。
可以。驗光人員法第13條給你索取驗光結果報告的權利,報告須有簽名或蓋章,建議結帳當下就要。
紀錄是驗光人員不待請求就要製作、簽名蓋章並註明日期的義務;報告是你主動要求才提供的書面文件,可拿走持有。
驗光人員每次執行業務都要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是不論顧客要不要都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驗光結果內容加上驗光人員的簽名或蓋章。缺少簽名蓋章即非第13條所稱的完整報告。
結帳時直接向驗光人員要求提供,確認報告上有簽名或蓋章。這是法定權利,對方應依要求提供。
先索取完整驗光結果報告(含簽名蓋章日期),保留配鏡單據與實體眼鏡,再比對數據釐清是驗光錯還是製鏡錯。
第13條規定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未授權額外收費;是否另計工本費各店不一,結帳時先確認。
用報告上的驗光數據與實際鏡片度數、甚至到他處重驗的數據比對,數據落差就是判斷依據。
報告對消費者更直接,因為它能拿走持有作為對外證據;紀錄留在業者端,主要供主管機關稽查。
| 比較面向 | 驗光紀錄 | 驗光結果報告 |
|---|---|---|
| 性質 | 驗光人員的法定義務,不待當事人請求即須製作 | 當事人的請求權,須主動要求才提供 |
| 誰持有 | 由驗光人員/驗光所留存(第20條至少保存三年) | 提供給當事人,可由消費者拿走持有 |
| 形式要件 | 簽名或蓋章 + 加註執行年月日 | 驗光結果內容 + 簽名或蓋章 |
| 爭議時用途 | 主管機關稽查、業者自我防禦的內部依據 | 消費者手上唯一可追溯的對外書面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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