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14 條
驗光人員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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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14 條規定,驗光人員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違者另負法律責任。
Q · 衛生局或警察來問話時,驗光師可以含糊帶過嗎?
依驗光人員法第 14 條,驗光人員在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要注意它禁止的是「主動編造不實內容」:對於不確定的細節,誠實說明需要調閱紀錄確認並不違反;但捏造一個假版本就踩線。違反除可能加重原本的業務責任外,亦可能衍生其他法律責任,因此面對詢問時,查證永遠比即興編造安全。
白話解讀
有一天衛生局的人來查、或者警察因為某起案件找上門問話,你以為含糊帶過、避重就輕沒關係?這條告訴你:驗光人員在面對衛生機關、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詢問時,不得做虛偽的陳述或報告。注意它鎖定的對象是「驗光人員」這個身份,意思是你不只是一個普通受訪民眾,你的專業身份讓你的話有特殊的份量,因此說謊的後果也比一般人重。這條看似只是「要誠實」的廢話,實際的殺傷力在於:當你的驗光紀錄、你的證詞牽涉到一起消費糾紛、傷害事件、甚至刑事案件時,你的一句虛偽陳述可能讓你從「證人」變成「被究責的人」。誠實在這裡不是道德要求,是保住執照的底線。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 14 條為驗光人員的程序性誠實義務規範,要求驗光人員在接受衛生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就其專業所知事項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本條鎖定「驗光人員」身份,使其陳述帶有專業可信度,違反者除可能受行政懲處外,亦可能衍生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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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光人員法第 14 條是什麼?▾
規定驗光人員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是驗光人員專屬的程序性誠實義務。
Q2衛生局來查時驗光師有義務老實回答嗎?▾
本條禁止的是主動編造不實內容;不確定的部分可表明需調閱紀錄查證,但不得捏造假版本。
Q3對衛生局說謊跟法院作偽證一樣嗎?▾
不完全一樣。偽證罪原則上針對在法院具結的證人,本條則管行政與偵查階段對機關的陳述。
Q4保持沉默算違反第 14 條嗎?▾
保持沉默或主張需查證與「主動編造不實內容」不同,本條罰的是後者。
Q5違反第 14 條會怎樣?▾
可能在原本的業務責任外另生行政裁罰,並視情形衍生其他法律責任。
Q6哪些機關可以依本條詢問驗光人員?▾
衛生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檢察官、法院)與司法警察機關(警察等)。
Q7被問到不確定的紀錄細節怎麼辦?▾
誠實表明需要調閱紀錄確認,遠比即興編造安全,且不違反本條。
Q8第 14 條和第 13 條紀錄義務有關嗎?▾
有,紀錄要真實、被問起時也不能翻供造假,兩條互為表裏構成可信度骨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是否違反第14條 | 說明 |
|---|---|---|
| 保持沉默/主張需查證 | 否 | 消極不回答或表明需調閱紀錄確認,非本條禁止對象 |
| 記憶有誤而陳述不準確 | 視情形 | 非積極造假,重點在是否出於故意編造 |
| 主動捏造不實版本 | 是 | 本條明確禁止的「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
| 法院具結後虛偽陳述 | 另涉偽證罪 | 原則上依刑法第168 條評價,與本條分屬不同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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