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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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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14 條規定,驗光人員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違者另負法律責任。

Q · 衛生局或警察來問話時,驗光師可以含糊帶過嗎?

可保持沉默或說需查證,但不得主動編造不實內容

依驗光人員法第 14 條,驗光人員在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要注意它禁止的是「主動編造不實內容」:對於不確定的細節,誠實說明需要調閱紀錄確認並不違反;但捏造一個假版本就踩線。違反除可能加重原本的業務責任外,亦可能衍生其他法律責任,因此面對詢問時,查證永遠比即興編造安全。

白話解讀

有一天衛生局的人來查、或者警察因為某起案件找上門問話,你以為含糊帶過、避重就輕沒關係?這條告訴你:驗光人員在面對衛生機關、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詢問時,不得做虛偽的陳述或報告。注意它鎖定的對象是「驗光人員」這個身份,意思是你不只是一個普通受訪民眾,你的專業身份讓你的話有特殊的份量,因此說謊的後果也比一般人重。這條看似只是「要誠實」的廢話,實際的殺傷力在於:當你的驗光紀錄、你的證詞牽涉到一起消費糾紛、傷害事件、甚至刑事案件時,你的一句虛偽陳述可能讓你從「證人」變成「被究責的人」。誠實在這裡不是道德要求,是保住執照的底線。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 14 條為驗光人員的程序性誠實義務規範,要求驗光人員在接受衛生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就其專業所知事項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本條鎖定「驗光人員」身份,使其陳述帶有專業可信度,違反者除可能受行政懲處外,亦可能衍生其他法律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衛生局來查的時候,我有義務老實回答嗎?不能裝傻嗎?

驗光人員法第 14 條禁止的是「虛偽陳述」,也就是主動編造不實內容。對不確定的細節,誠實說「我需要調閱紀錄確認」並不違反,但捏造假版本就踩線。你的驗光人員身份讓你比普通人多了這條誠實義務,查證永遠比編造安全。

Q2對衛生局說謊,跟在法院作偽證是一樣的罪嗎?

不完全一樣。刑法偽證罪原則上針對在法院具結後虛偽陳述的證人、鑑定人;本條管的是驗光人員在行政或偵查階段對機關的陳述,違反主要是驗光人員法上的責任。兩者可能在不同階段、依不同法律分別評價。

Q3驗光人員法第 14 條是什麼?

規定驗光人員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是驗光人員專屬的程序性誠實義務。

Q4什麼算「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明知與事實不符仍主動編造、向機關提出的不實內容;單純記憶有誤或沉默不算。

Q5哪些機關可以依本條詢問驗光人員?

衛生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檢察官、法院)與司法警察機關(警察等)。

Q6本條保護的法益是什麼?

行政稽查與司法調查的真實性,避免監理與偵辦建立在驗光人員的不實資訊上。

Q7衛生局來查時驗光師該怎麼回答?

確認來者身份與依據 → 就確知事實據實陳述 → 不確定的明說需調閱紀錄查證,不要即興編造。

Q8被問到不確定的紀錄細節怎麼辦?

誠實表明「需要調閱紀錄確認」,這並不違反第 14 條,遠比當場編一個版本安全。

Q9怎麼預防被問話時踩到紅線?

平時就把驗光紀錄做到完整誠實(配合第 13 條),被問時照實陳述、出示紀錄即可。

Q10被指控曾虛偽陳述該如何應對?

釐清是記憶有誤還是積極造假 → 調出原始紀錄佐證 → 確有不實主動更正 → 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

Q11第 14 條虛偽陳述 vs 刑法偽證罪差在哪?

偽證罪原則上針對法院具結後的證人;第 14 條管行政與偵查階段對機關的陳述,分屬不同階段不同法律。

Q12保持沉默 vs 虛偽陳述哪個會被罰?

保持沉默或主張需查證不是本條對象;主動編造不實內容才是禁止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是否違反第14條說明
保持沉默/主張需查證消極不回答或表明需調閱紀錄確認,非本條禁止對象
記憶有誤而陳述不準確視情形非積極造假,重點在是否出於故意編造
主動捏造不實版本本條明確禁止的「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法院具結後虛偽陳述另涉偽證罪原則上依刑法第168 條評價,與本條分屬不同階段

是否違反第14條

保持沉默/主張需查證
記憶有誤而陳述不準確
視情形
主動捏造不實版本
法院具結後虛偽陳述
另涉偽證罪

說明

保持沉默/主張需查證
消極不回答或表明需調閱紀錄確認,非本條禁止對象
記憶有誤而陳述不準確
非積極造假,重點在是否出於故意編造
主動捏造不實版本
本條明確禁止的「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法院具結後虛偽陳述
原則上依刑法第168 條評價,與本條分屬不同階段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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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驗光人員法第 14 條規定:「驗光人員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驗光人員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