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15 條
- 1.驗光所之設立,應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 2.前項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師,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者為限;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生,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五年以上者為限。
- 3.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
- 4.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 5.非驗光所,不得使用驗光所或類似之名稱。
- 6.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7.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規定認可之機構,設有驗光業務之單位或部門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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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15條規定,驗光所須由驗光人員擔任申請人,驗光師執業滿2年、驗光生滿5年,並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領得開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Q · 我考到驗光師證照,可以馬上開一家自己的驗光所嗎?
依驗光人員法第15條第二項,申請設立驗光所的驗光師,須在第九條所定機構執行業務滿二年以上;驗光生則須滿五年以上。且年資只採計「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並依法辦理執業登記」之後的期間。設所還須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領得開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白話解讀
考到驗光師證書、開始執業,你以為下一步就是自己開一家驗光所當老闆?這條會讓你踩煞車。它規定:驗光所的設立必須由驗光人員當申請人,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領到開業執照,才能營業。更狠的是資歷門檻:驗光師要先在法定機構執業滿兩年、驗光生要滿五年,才有資格申請開所。而且年資只算「領有證書並依法辦過執業登記」那段時間,學徒打雜的日子不算(本法施行前已執業者另有過渡採計)。除此之外,「驗光所」這個名稱也被保護起來:名稱怎麼用、怎麼改要主管機關核准,不是驗光所的場所,連用「類似名稱」都不行。最後,名稱使用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和設置標準,全部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細部規則。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15條為驗光所設立的門檻性規範,要求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並領得開業執照,且設定驗光師二年、驗光生五年的執業年資門檻,另對「驗光所」名稱使用予以保護,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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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光師可以馬上開驗光所嗎?▾
不行,須先在法定機構執業滿2年。
Q2驗光生開驗光所要幾年資歷?▾
須執業滿5年。
Q3眼鏡行可以掛「驗光所」招牌嗎?▾
不可以,非驗光所不得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
Q4開驗光所要向誰申請?▾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衛生局)申請。
Q5執業年資怎麼採計?▾
只算領證並辦理執業登記之後的時間。
Q6沒領開業執照就營業會怎樣?▾
等同無照開業,違法。
Q7驗光所名稱可以隨便改嗎?▾
名稱使用與變更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Q8設置標準誰訂?▾
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訂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驗光師 | 驗光生 |
|---|---|---|
| 申請資格 | 執業滿2年 | 執業滿5年 |
| 年資採計起點 | 領證並辦執業登記後 | 領證並辦執業登記後 |
| 施行前已執業 | 實際服務年資得併計 | 實際服務年資得併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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