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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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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驗光所之設立,應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2. 2.前項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師,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者為限;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生,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五年以上者為限。
  3. 3.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
  4. 4.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5. 5.驗光所,不得使用驗光所或類似之名稱。
  6. 6.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7.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規定認可之機構,設有驗光業務之單位或部門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15條規定,驗光所須由驗光人員擔任申請人,驗光師執業滿2年、驗光生滿5年,並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領得開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Q · 我考到驗光師證照,可以馬上開一家自己的驗光所嗎?

不行,驗光師須執業滿2年、驗光生滿5年才能申請設所

依驗光人員法第15條第二項,申請設立驗光所的驗光師,須在第九條所定機構執行業務滿二年以上;驗光生則須滿五年以上。且年資只採計「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並依法辦理執業登記」之後的期間。設所還須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領得開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白話解讀

考到驗光師證書、開始執業,你以為下一步就是自己開一家驗光所當老闆?這條會讓你踩煞車。它規定:驗光所的設立必須由驗光人員當申請人,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領到開業執照,才能營業。更狠的是資歷門檻:驗光師要先在法定機構執業滿兩年、驗光生要滿五年,才有資格申請開所。而且年資只算「領有證書並依法辦過執業登記」那段時間,學徒打雜的日子不算(本法施行前已執業者另有過渡採計)。除此之外,「驗光所」這個名稱也被保護起來:名稱怎麼用、怎麼改要主管機關核准,不是驗光所的場所,連用「類似名稱」都不行。最後,名稱使用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和設置標準,全部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細部規則。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15條為驗光所設立的門檻性規範,要求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並領得開業執照,且設定驗光師二年、驗光生五年的執業年資門檻,另對「驗光所」名稱使用予以保護,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置標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剛考到驗光師證書,可以馬上開一家自己的驗光所嗎?

不行。驗光人員法第15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設立驗光所的驗光師,必須在第九條所定機構執行業務滿二年以上;驗光生則要滿五年以上。年資只算領有證書並依法辦理執業登記之後的時間。剛拿證書可以受僱執業,但要自己當負責人開所,得先熬過這兩年或五年的資歷門檻。

Q2我開眼鏡行,招牌可以寫「驗光所」讓店看起來更專業嗎?

不可以。驗光人員法第15條第五項明定「非驗光所,不得使用驗光所或類似之名稱」。要使用這個名稱,必須先依法完成驗光所設立、領得開業執照,名稱使用與變更還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冒用或用類似名稱誤導消費者會被處罰。

Q3驗光所設立資格是什麼?

須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驗光師執業滿2年、驗光生滿5年,並經核准登記領得開業執照。

Q4驗光師和驗光生開所條件差在哪?

驗光師執業滿2年即可申請,驗光生須滿5年,反映兩種資格被賦予的不同信任程度。

Q5執業年資怎麼採計?

只算領有證書並依法辦理執業登記後的時間,本法施行前已執業者實際服務年資得併計。

Q6驗光所名稱保護是什麼意思?

非驗光所不得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名稱使用與變更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Q7驗光所怎麼申請設立?

確認年資 → 對照設置標準 → 備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 領開業執照後營業。

Q8開驗光所要準備什麼文件?

申請書、驗光人員證書、執業登記證明、年資證明、符合設置標準的場地資料。

Q9驗光所名稱要怎麼申請與變更?

名稱使用與變更須以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先報核准再使用。

Q10怎麼確認自己年資是否達標?

翻出執業登記日期起算,扣除登記前見習打雜期間,計算是否滿2年或5年。

Q11受僱執業 vs 自行開所差在哪?

領證辦登記即可受僱執業;自行設所當負責人還要2年或5年年資加核准登記。

Q12沒領開業執照就營業會怎樣?

屬未依法設立、形同無照開業,風險遠大於延後開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驗光師驗光生
申請資格執業滿2年執業滿5年
年資採計起點領證並辦執業登記後領證並辦執業登記後
施行前已執業實際服務年資得併計實際服務年資得併計

驗光師

申請資格
執業滿2年
年資採計起點
領證並辦執業登記後
施行前已執業
實際服務年資得併計

驗光生

申請資格
執業滿5年
年資採計起點
領證並辦執業登記後
施行前已執業
實際服務年資得併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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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規定:「驗光所之設立,應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