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17 條
- 1.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2.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17 條規定,驗光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業時須指定合格者代理,代理逾 45 日應報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Q · 驗光所負責人臨時不能執業,找人代理要報備嗎?
依驗光人員法第 17 條,驗光所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資格者代理。代理期間若超過 45 日,須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逾一年應辦理負責人變更,不能無限期以代理掛名。
白話解讀
驗光所的負責人也是人,會生病、會出國、會碰上突發狀況。法律早就替這件事鋪好了路: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業時,你不能就把店開著沒人督導,必須指定一個「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資格」的人來代理。這裡有兩道你不能忽略的紅線:代理超過 45 天,就要報請原發執照的機關備查;而且代理期間最長不能超過一年。換句話說,法律給了你應急的彈性,但不准你拿「代理」當長期擋箭牌,把店實質交給別人卻不換負責人。很多人以為找個人頂著就沒事,卻在第 46 天或滿一年那天,發現自己已經違規。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 17 條為驗光所負責人代理制度的程序規範: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業時,得指定具備第十五條第二項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並設下「代理逾 45 日須報備」與「代理最長一年」兩道時間閘門,確保驗光所督導不中斷且代理不被濫用為長期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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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光所負責人請假兩週要報備嗎?▾
不用。本條是代理「超過 45 日」才須報請原發執照機關備查,短期代理只要指定合格代理人即可。
Q2誰可以當驗光所負責人的代理人?▾
必須是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負責人資格者,不是有驗光師執照就能代理。
Q3代理超過 45 日沒報備會怎樣?▾
該段期間屬違規狀態,可能遭主管機關依驗光人員法相關罰則裁處。
Q4代理期間最長多久?▾
最長不得逾一年,逾一年應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
Q5代理期間誰負督導責任?▾
代理人在代理期間實質承擔負責人的督導責任,責任歸屬以代理起訖日為準。
Q6代理快滿一年負責人還回不來怎麼辦?▾
須在期滿前辦理負責人變更,或依第 18 條辦理停歇業,不能再延長代理。
Q7報備要向哪個機關?▾
向原發開業執照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衛生局)報請備查。
Q8代理是內部調度,需要對外交代嗎?▾
代理逾 45 日即屬法定備查義務,已非單純店內調度,須向主管機關報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gency | change_owner |
|---|---|---|
| 適用情境 | 負責人短期不能執業(出國、生病、突發) | 負責人確定離開或長期無法回任 |
| 資格要求 | 代理人須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資格 | 新負責人須符合第十五條設立要件 |
| 時間限制 | 逾 45 日報備、最長一年 | 無代理期間上限,正式接手 |
| 程序 | 指定代理 + 逾 45 日備查 | 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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