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17 條規定,驗光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業時須指定合格者代理,代理逾 45 日應報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Q · 驗光所負責人臨時不能執業,找人代理要報備嗎?
需指定合格者代理,逾 45 日報主管機關備查
依驗光人員法第 17 條,驗光所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資格者代理。代理期間若超過 45 日,須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逾一年應辦理負責人變更,不能無限期以代理掛名。
驗光所的負責人也是人,會生病、會出國、會碰上突發狀況。法律早就替這件事鋪好了路: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業時,你不能就把店開著沒人督導,必須指定一個「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資格」的人來代理。這裡有兩道你不能忽略的紅線:代理超過 45 天,就要報請原發執照的機關備查;而且代理期間最長不能超過一年。換句話說,法律給了你應急的彈性,但不准你拿「代理」當長期擋箭牌,把店實質交給別人卻不換負責人。很多人以為找個人頂著就沒事,卻在第 46 天或滿一年那天,發現自己已經違規。
驗光人員法第 17 條為驗光所負責人代理制度的程序規範: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業時,得指定具備第十五條第二項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並設下「代理逾 45 日須報備」與「代理最長一年」兩道時間閘門,確保驗光所督導不中斷且代理不被濫用為長期擋箭牌。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用。本條規定是代理「超過四十五日」才需要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兩週的短期代理只要指定合格的人代理即可,不必特別報備。但要從第一天就把代理人安排到位且資格合格,因為驗光所任何一天沒有合格督導者都是風險,跟有沒有超過 45 天無關。
代理期間最長就是一年,不能再延。滿一年前你必須做決定: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或依第 18 條處理驗光所的停歇業。別等到滿一年那天才動作,變更與停業都需要時間跑流程,提前一兩個月啟動才不會卡在違規空窗期。
必須是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負責人資格者,不是有驗光師執照就能代理。找錯人代理,等於這段期間驗光所沒有合格的督導者,整段代理期間的業務正當性都會站不住腳。
負責人因故不能執業時須指定合格者代理,代理逾 45 日報備,最長一年。
須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負責人資格,不是有驗光師執照就能代理。
負責人出國、生病住院、突發狀況等暫時無法到所督導的情形。
報備是事後向機關報告供其知悉紀錄,非事前許可,但仍是法定義務。
確認代理事由起算日 → 確認代理人資格 → 逾 45 日報請原發執照機關備查。
由被代理者向原發開業執照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期滿前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或依第 18 條辦理停歇業,不能再延。
上工前比對第十五條第二項要件(執業資格與年限),保留資格證明。
代理是短期應急、最長一年;變更是正式換人、無期間上限。
| 比較面向 | agency | change_owner |
|---|---|---|
| 適用情境 | 負責人短期不能執業(出國、生病、突發) | 負責人確定離開或長期無法回任 |
| 資格要求 | 代理人須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資格 | 新負責人須符合第十五條設立要件 |
| 時間限制 | 逾 45 日報備、最長一年 | 無代理期間上限,正式接手 |
| 程序 | 指定代理 + 逾 45 日備查 | 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