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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驗光人員法 第 17 條

  1. 1.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2. 2.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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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17 條規定,驗光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業時須指定合格者代理,代理逾 45 日應報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Q · 驗光所負責人臨時不能執業,找人代理要報備嗎?

依驗光人員法第 17 條,驗光所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資格者代理。代理期間若超過 45 日,須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逾一年應辦理負責人變更,不能無限期以代理掛名。

白話解讀

驗光所的負責人也是人,會生病、會出國、會碰上突發狀況。法律早就替這件事鋪好了路: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業時,你不能就把店開著沒人督導,必須指定一個「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資格」的人來代理。這裡有兩道你不能忽略的紅線:代理超過 45 天,就要報請原發執照的機關備查;而且代理期間最長不能超過一年。換句話說,法律給了你應急的彈性,但不准你拿「代理」當長期擋箭牌,把店實質交給別人卻不換負責人。很多人以為找個人頂著就沒事,卻在第 46 天或滿一年那天,發現自己已經違規。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 17 條為驗光所負責人代理制度的程序規範: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業時,得指定具備第十五條第二項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並設下「代理逾 45 日須報備」與「代理最長一年」兩道時間閘門,確保驗光所督導不中斷且代理不被濫用為長期擋箭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驗光所負責人請假兩週要報備嗎?

不用。本條是代理「超過 45 日」才須報請原發執照機關備查,短期代理只要指定合格代理人即可。

Q2誰可以當驗光所負責人的代理人?

必須是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負責人資格者,不是有驗光師執照就能代理。

Q3代理超過 45 日沒報備會怎樣?

該段期間屬違規狀態,可能遭主管機關依驗光人員法相關罰則裁處。

Q4代理期間最長多久?

最長不得逾一年,逾一年應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

Q5代理期間誰負督導責任?

代理人在代理期間實質承擔負責人的督導責任,責任歸屬以代理起訖日為準。

Q6代理快滿一年負責人還回不來怎麼辦?

須在期滿前辦理負責人變更,或依第 18 條辦理停歇業,不能再延長代理。

Q7報備要向哪個機關?

向原發開業執照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衛生局)報請備查。

Q8代理是內部調度,需要對外交代嗎?

代理逾 45 日即屬法定備查義務,已非單純店內調度,須向主管機關報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gencychange_owner
適用情境負責人短期不能執業(出國、生病、突發)負責人確定離開或長期無法回任
資格要求代理人須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資格新負責人須符合第十五條設立要件
時間限制逾 45 日報備、最長一年無代理期間上限,正式接手
程序指定代理 + 逾 45 日備查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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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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