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 驗光所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 驗光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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