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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驗光人員法 第 18 條

  1. 1.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2. 2.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3. 3.驗光所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變更登記
  4. 4.驗光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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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所停業、歇業或登記變更,須自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准;停業最長一年,逾期應辦歇業,遷移復業準用設立規定。

Q · 驗光所要停業或關門,需要跟政府報備嗎?

依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應辦理歇業。登記事項變更同樣須 30 日內報請核准,遷移或復業則準用設立規定重新審查。這些都是法定報備義務,逾期將產生行政責任。

白話解讀

決定把驗光所收起來、或暫停一陣子,你以為拉下鐵門就結束了?沒這麼簡單。這條把驗光所的「生命週期管理」全鎖進時限裡:停業或歇業,要在事實發生起 30 天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停業最多只能停一年,超過一年就得辦歇業,不能無限期掛著一個半死不活的店;登記事項有變更(地址、名稱、負責人等),同樣 30 天內要報核准;遷移或復業,則要照「重新設立」的標準走一遍。重點在於:這些都是「報備義務」,不是「想到再說」。漏了那 30 天的窗口,你關門關得再乾淨,行政上照樣有違規的尾巴等著你。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為驗光所開業管理的程序性規範,統一規定停業、歇業、登記變更須於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准,並設停業一年上限、遷移復業準用設立規定,確保主管機關登記資訊與市場實況一致。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驗光所停業要報備嗎?

要,須自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Q2驗光所停業可以停多久?

最長一年,逾一年未復業應辦理歇業。

Q3驗光所搬家要重新申請嗎?

要,遷移準用設立規定,等於重跑一次設立審查。

Q4驗光所換負責人要報備嗎?

要,屬登記事項變更,須 30 日內報請核准變更登記。

Q5沒在營業還要辦歇業嗎?

要,未辦歇業登記上仍屬營業中,管理義務不會自動消失。

Q6報備的對象是誰?

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即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衛生局)。

Q7逾期報備會怎樣?

產生行政違規責任,依主管機關裁處時效辦理。

Q8復業要怎麼辦?

準用設立規定,須重新符合空間、設備、人員等審查條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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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備暫時停止營業以一年為限,逾一年應辦歇業
歇業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備永久終止營業登記註銷,欲再開業須重新設立
登記事項變更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請核准地址/名稱/負責人等異動核准變更登記後生效
遷移/復業準用設立規定視同重新設立須重新通過設立審查方可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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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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