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18 條
- 1.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2.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 3.驗光所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 4.驗光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所停業、歇業或登記變更,須自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准;停業最長一年,逾期應辦歇業,遷移復業準用設立規定。
Q · 驗光所要停業或關門,需要跟政府報備嗎?
依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應辦理歇業。登記事項變更同樣須 30 日內報請核准,遷移或復業則準用設立規定重新審查。這些都是法定報備義務,逾期將產生行政責任。
白話解讀
決定把驗光所收起來、或暫停一陣子,你以為拉下鐵門就結束了?沒這麼簡單。這條把驗光所的「生命週期管理」全鎖進時限裡:停業或歇業,要在事實發生起 30 天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停業最多只能停一年,超過一年就得辦歇業,不能無限期掛著一個半死不活的店;登記事項有變更(地址、名稱、負責人等),同樣 30 天內要報核准;遷移或復業,則要照「重新設立」的標準走一遍。重點在於:這些都是「報備義務」,不是「想到再說」。漏了那 30 天的窗口,你關門關得再乾淨,行政上照樣有違規的尾巴等著你。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為驗光所開業管理的程序性規範,統一規定停業、歇業、登記變更須於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准,並設停業一年上限、遷移復業準用設立規定,確保主管機關登記資訊與市場實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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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光所停業要報備嗎?▾
要,須自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Q2驗光所停業可以停多久?▾
最長一年,逾一年未復業應辦理歇業。
Q3驗光所搬家要重新申請嗎?▾
要,遷移準用設立規定,等於重跑一次設立審查。
Q4驗光所換負責人要報備嗎?▾
要,屬登記事項變更,須 30 日內報請核准變更登記。
Q5沒在營業還要辦歇業嗎?▾
要,未辦歇業登記上仍屬營業中,管理義務不會自動消失。
Q6報備的對象是誰?▾
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即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衛生局)。
Q7逾期報備會怎樣?▾
產生行政違規責任,依主管機關裁處時效辦理。
Q8復業要怎麼辦?▾
準用設立規定,須重新符合空間、設備、人員等審查條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deadline | nature | follow_up |
|---|---|---|---|
| 停業 | 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備 | 暫時停止營業 | 以一年為限,逾一年應辦歇業 |
| 歇業 | 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備 | 永久終止營業 | 登記註銷,欲再開業須重新設立 |
| 登記事項變更 | 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請核准 | 地址/名稱/負責人等異動 | 核准變更登記後生效 |
| 遷移/復業 | 準用設立規定 | 視同重新設立 | 須重新通過設立審查方可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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