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驗光所停業、歇業或登記變更,須自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准;停業最長一年,逾期應辦歇業,遷移復業準用設立規定。
Q · 驗光所要停業或關門,需要跟政府報備嗎?
要。停歇業須30天內報備,停業最長一年
依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應辦理歇業。登記事項變更同樣須 30 日內報請核准,遷移或復業則準用設立規定重新審查。這些都是法定報備義務,逾期將產生行政責任。
決定把驗光所收起來、或暫停一陣子,你以為拉下鐵門就結束了?沒這麼簡單。這條把驗光所的「生命週期管理」全鎖進時限裡:停業或歇業,要在事實發生起 30 天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停業最多只能停一年,超過一年就得辦歇業,不能無限期掛著一個半死不活的店;登記事項有變更(地址、名稱、負責人等),同樣 30 天內要報核准;遷移或復業,則要照「重新設立」的標準走一遍。重點在於:這些都是「報備義務」,不是「想到再說」。漏了那 30 天的窗口,你關門關得再乾淨,行政上照樣有違規的尾巴等著你。
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為驗光所開業管理的程序性規範,統一規定停業、歇業、登記變更須於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准,並設停業一年上限、遷移復業準用設立規定,確保主管機關登記資訊與市場實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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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接近重新開業。本條明定遷移準用設立規定,等於要重新走一次設立審查(空間、設備、人員等條件都要重新符合)。內行人提示:簽新店面租約前,先確認該地點能通過設立審查再下訂。
停業最長一年,超過一年沒復業就要辦理歇業,不能無限期保留執照和招牌。停業本身也要在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備。
需要。未辦歇業,在主管機關登記裡你的驗光所仍屬營業中,會持續產生管理義務,不報備不會讓它自動消失。
要,須自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逾期有行政責任。
停業是暫時停止、最長一年;歇業是永久終止、登記註銷,欲再開業須重新設立。
比照設立審查辦理,遷移或復業須重新符合空間、設備、人員等設立條件。
備查是報告使機關知悉並列管;核准(變更登記)須機關實質審查同意才生效。
確認事實發生日 → 備齊開業執照等文件 → 30 日內向所在地衛生局報請備查。
屬登記事項變更,須於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遷移準用設立規定,須先確認新址能通過設立審查,再依設立程序重新申辦。
停業逾一年應已轉歇業,復業須準用設立規定,等於重新辦理設立。
未辦歇業登記上仍屬營業中、持續產生管理義務;辦歇業才真正終止登記效力。
| type | deadline | nature | follow_up |
|---|---|---|---|
| 停業 | 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備 | 暫時停止營業 | 以一年為限,逾一年應辦歇業 |
| 歇業 | 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備 | 永久終止營業 | 登記註銷,欲再開業須重新設立 |
| 登記事項變更 | 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請核准 | 地址/名稱/負責人等異動 | 核准變更登記後生效 |
| 遷移/復業 | 準用設立規定 | 視同重新設立 | 須重新通過設立審查方可營業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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