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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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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2. 2.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3. 3.驗光所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變更登記
  4. 4.驗光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所停業、歇業或登記變更,須自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准;停業最長一年,逾期應辦歇業,遷移復業準用設立規定。

Q · 驗光所要停業或關門,需要跟政府報備嗎?

要。停歇業須30天內報備,停業最長一年

依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應辦理歇業。登記事項變更同樣須 30 日內報請核准,遷移或復業則準用設立規定重新審查。這些都是法定報備義務,逾期將產生行政責任。

白話解讀

決定把驗光所收起來、或暫停一陣子,你以為拉下鐵門就結束了?沒這麼簡單。這條把驗光所的「生命週期管理」全鎖進時限裡:停業或歇業,要在事實發生起 30 天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停業最多只能停一年,超過一年就得辦歇業,不能無限期掛著一個半死不活的店;登記事項有變更(地址、名稱、負責人等),同樣 30 天內要報核准;遷移或復業,則要照「重新設立」的標準走一遍。重點在於:這些都是「報備義務」,不是「想到再說」。漏了那 30 天的窗口,你關門關得再乾淨,行政上照樣有違規的尾巴等著你。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為驗光所開業管理的程序性規範,統一規定停業、歇業、登記變更須於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准,並設停業一年上限、遷移復業準用設立規定,確保主管機關登記資訊與市場實況一致。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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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驗光所搬到附近新址,算搬家還是重新開業?

法律上接近重新開業。本條明定遷移準用設立規定,等於要重新走一次設立審查(空間、設備、人員等條件都要重新符合)。內行人提示:簽新店面租約前,先確認該地點能通過設立審查再下訂。

Q2想暫時休息一陣子,停業可以停多久?

停業最長一年,超過一年沒復業就要辦理歇業,不能無限期保留執照和招牌。停業本身也要在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備。

Q3沒在營業了還需要辦歇業嗎?

需要。未辦歇業,在主管機關登記裡你的驗光所仍屬營業中,會持續產生管理義務,不報備不會讓它自動消失。

Q4驗光所停業要報備嗎?

要,須自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逾期有行政責任。

Q5停業跟歇業差在哪?

停業是暫時停止、最長一年;歇業是永久終止、登記註銷,欲再開業須重新設立。

Q6什麼叫「準用設立規定」?

比照設立審查辦理,遷移或復業須重新符合空間、設備、人員等設立條件。

Q7「備查」跟「核准」有什麼不同?

備查是報告使機關知悉並列管;核准(變更登記)須機關實質審查同意才生效。

Q8驗光所停業怎麼辦理?

確認事實發生日 → 備齊開業執照等文件 → 30 日內向所在地衛生局報請備查。

Q9驗光所換負責人怎麼辦?

屬登記事項變更,須於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Q10驗光所要搬家怎麼辦?

遷移準用設立規定,須先確認新址能通過設立審查,再依設立程序重新申辦。

Q11停業超過一年想復業怎麼辦?

停業逾一年應已轉歇業,復業須準用設立規定,等於重新辦理設立。

Q12沒辦歇業跟有辦歇業差在哪?

未辦歇業登記上仍屬營業中、持續產生管理義務;辦歇業才真正終止登記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deadlinenaturefollow_up
停業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備暫時停止營業以一年為限,逾一年應辦歇業
歇業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備永久終止營業登記註銷,欲再開業須重新設立
登記事項變更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請核准地址/名稱/負責人等異動核准變更登記後生效
遷移/復業準用設立規定視同重新設立須重新通過設立審查方可營業

deadline

停業
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備
歇業
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備
登記事項變更
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報請核准
遷移/復業
準用設立規定

nature

停業
暫時停止營業
歇業
永久終止營業
登記事項變更
地址/名稱/負責人等異動
遷移/復業
視同重新設立

follow_up

停業
以一年為限,逾一年應辦歇業
歇業
登記註銷,欲再開業須重新設立
登記事項變更
核准變更登記後生效
遷移/復業
須重新通過設立審查方可營業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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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規定:「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