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19 條
驗光所應將其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19條規定驗光所須將開業執照與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保障消費者事先查證合法性與比對收費。
Q · 驗光所收的錢跟牆上貼的不一樣,我有立場質疑嗎?
依驗光人員法第19條,驗光所必須將開業執照與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揭示的價格即為對外的公開承諾。當實收金額與揭示不符時,你可當場要求說明並對照;店家若根本未揭示,本身就違反此條,可向地方衛生局反映。
白話解讀
走進一間驗光所,牆上那張開業執照和收費標準表,不是裝飾,也不是擺好看的。這條法律強制驗光所把這兩樣東西「揭示於明顯處」,背後是一個替你撐腰的設計:開業執照讓你一眼確認這間店是不是合法立案、誰是負責人;收費標準則讓你在掏錢之前就知道行情,不會被「驗光不用錢,但配鏡時東加西加」的話術牽著走。對你來說,這意味著當你被收的錢跟牆上貼的不一樣,你不是只能摸摸鼻子,你手上握著一個白紙黑字的依據可以當場質問。資訊揭示的義務在店家,主張權利的籌碼在你。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19條規定,驗光所應將開業執照與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課予業者資訊揭示義務,使消費者於消費前即能確認該所合法立案、負責人身分,並事先得知收費行情,平衡業者與消費者間的資訊落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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