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所應將其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19條規定驗光所須將開業執照與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保障消費者事先查證合法性與比對收費。
Q · 驗光所收的錢跟牆上貼的不一樣,我有立場質疑嗎?
有,揭示的收費就是公開承諾
依驗光人員法第19條,驗光所必須將開業執照與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揭示的價格即為對外的公開承諾。當實收金額與揭示不符時,你可當場要求說明並對照;店家若根本未揭示,本身就違反此條,可向地方衛生局反映。
走進一間驗光所,牆上那張開業執照和收費標準表,不是裝飾,也不是擺好看的。這條法律強制驗光所把這兩樣東西「揭示於明顯處」,背後是一個替你撐腰的設計:開業執照讓你一眼確認這間店是不是合法立案、誰是負責人;收費標準則讓你在掏錢之前就知道行情,不會被「驗光不用錢,但配鏡時東加西加」的話術牽著走。對你來說,這意味著當你被收的錢跟牆上貼的不一樣,你不是只能摸摸鼻子,你手上握著一個白紙黑字的依據可以當場質問。資訊揭示的義務在店家,主張權利的籌碼在你。
驗光人員法第19條規定,驗光所應將開業執照與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課予業者資訊揭示義務,使消費者於消費前即能確認該所合法立案、負責人身分,並事先得知收費行情,平衡業者與消費者間的資訊落差。
你有強烈的質疑立場。驗光人員法第19條要求收費標準必須揭示於明顯處,揭示的價格就是店家對外的公開承諾,收費與其不符時你可當場要求說明並對照。先拍下收費標準和你的收據再溝通,這兩張對照圖在向衛生局或消費者保護機關申訴時,是最直接有力的證據。
進門先看明顯處有沒有揭示開業執照,這是驗光人員法第19條強制的義務。執照上會有負責驗光人員和立案資訊,看不到執照、或執照資訊與店名負責人對不起來,都是警訊。合法驗光所沒有理由把執照藏起來,揭示義務本身就是法律給消費者的免費查證工具。
規定驗光所必須把開業執照和收費標準揭示在明顯處,是業者的法定資訊揭示義務。
業者對外公開的驗光與相關服務價目,揭示後即構成對消費者的價格承諾,且其上限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證明驗光所合法立案的證照,含開業執照字號、負責驗光人員等,須揭示於入口或櫃台等明顯可見處。
指消費者進門無需詢問即可看見的位置,如入口、櫃台、等候區牆面;藏在抽屜要問才拿出來不算。
當場拍下收費標準表與收據、要求說明差額依據;協調不成可向地方衛生局申訴或循消費爭議途徑申請調解。
拍照存證未揭示的事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反映店家違反揭示義務,由主管機關查察裁處。
進門看明顯處有無開業執照,核對執照上的負責人與立案資訊是否與店名相符,看不到執照即為警訊。
以揭示的收費標準為書面依據要求退還差額,保留收費表照片與收據作為消費申訴或調解的核心證據。
未揭示或揭示不符屬違反驗光人員法,找地方衛生局;單純收費爭議與退費協商,循消費者保護途徑申訴調解,兩者可併行。
揭示不符是合法驗光所未盡揭示義務;無照經營是根本無開業執照,後者另涉刑責與罰鍰,性質與處罰都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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