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20 條
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驗光人員法第20條,驗光所的執行業務紀錄與醫師開具的照會單、醫囑單,必須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是配鏡爭議時還原事實的關鍵證據。
Q · 驗光所配的眼鏡有問題,能調當初的驗光紀錄嗎?
依驗光人員法第20條,驗光所的執行業務紀錄及醫師開具的照會單、醫囑單,必須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在這三年內,消費者懷疑配鏡不當或視力出問題時,都有機會回頭調閱當初的量測與處置紀錄,店家不能以「太久找不到」推託。逾三年保存期後,原始紀錄依法可能不再保留。
白話解讀
驗光做完、單子開完就能丟?不行,至少三年內不能。這條要求驗光所把兩樣東西妥善保管至少三年:執行業務的紀錄,以及醫師開的照會單或醫囑單。乍看是給店家的行政負擔,但換個角度,這三年的紀錄其實是雙向的保險。對你這個消費者來說,萬一配的眼鏡出問題、或視力狀況後續有爭議,這份紀錄是還原「當初到底量出什麼、做了什麼處置」的關鍵證據;對驗光所來說,它是面對客訴或糾紛時自證清白的依據。而那張「醫師照會單或醫囑單」的存在本身就在提醒一件事:驗光不是萬能的,碰到該由醫師處理的眼睛問題,是要轉介、留下書面軌跡的。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20條為驗光所的文件保管義務規範,要求驗光所將執行業務之紀錄,以及醫師開具的照會單或醫囑單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構成消費爭議與醫療轉介責任認定上的可追溯證據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驗光所的驗光紀錄要保存多久?▾
依驗光人員法第20條至少保存三年,含執行業務紀錄與醫師照會單、醫囑單。
Q2配的眼鏡有問題能調驗光紀錄嗎?▾
三年保存期內可要求調閱,越早提出越好,逾期原始紀錄可能合法消失。
Q3什麼是照會單或醫囑單?▾
驗光師判斷狀況超出驗光範圍、轉介醫師時所留的書面軌跡,同樣須保存三年。
Q4驗光所沒留紀錄怎麼辦?▾
在保存期內卻拿不出紀錄,未盡保管義務本身可成為向衛生局申訴的有利材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驗光紀錄保存(驗光人員法20) | 病歷保存(醫療法) |
|---|---|---|
| 規範對象 | 驗光所執行業務紀錄+照會單/醫囑單 | 醫療機構之病歷 |
| 保存年限 | 至少三年 | 至少七年(未成年人至成年後七年) |
| 核心功能 | 配鏡爭議與轉介責任追溯 | 醫療行為與診斷責任追溯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