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驗光所收取驗光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 驗光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 驗光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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