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21條規定,驗光所收費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收費須開立載明項目金額的收據,且不得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Q · 眼鏡行驗光費可以自己亂開價嗎?
不行,上限由地方政府核定
依驗光人員法第21條,驗光所收取的驗光費用標準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業者不得超過該核定上限,也不得擅立你看不懂的名目收費;每次收費還必須開立載明項目及金額的收據。超收或巧立名目可向當地衛生局檢舉。
配一副眼鏡,結帳時帳單上冒出一筆「特殊驗光費」或「精密檢查費」,你覺得怪,但想說人家專業就付了。這條法律告訴你:驗光所能收多少驗光費,不是老闆自己喊了算,是地方主管機關(你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的標準。而且每一次收費,店家「必須」開立寫清楚項目和金額的收據給你。最關鍵的是第三項:驗光所不得超額收費,也不得「擅立項目」收費。換句話說,那個你看不懂的名目,只要不在核定標準裡,它本身就是違法的。你不是在跟一個自由喊價的攤位打交道,你面對的是一個有公定上限、有開立收據義務的受管制行業,而你手上其實握著要求合法收據的權利。
驗光人員法第21條為驗光所收費的管制性規範,建立三層架構:收費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價格天花板)、收費應開立載明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透明化義務)、不得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禁止巧立名目),共同確保民眾在資訊弱勢下不被任意收費。
不是。第21條規定收費標準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所以是逐縣市訂的,不同縣市可能不同。同一縣市內各家驗光所則不得超過該縣市核定的標準。內行人提示:要查合不合理,去你所在縣市的衛生局網站搜尋「驗光所收費標準」,而不是用別縣市的價格去比。
不可以。第二項明文要求收據必須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這是法定義務,不是服務。手寫又沒寫清楚項目的紙條不符合規定。內行人提示:開立合法收據對店家是義務,你大方要求並不會失禮,反而那張收據是你日後若發現超收唯一能用的證據,當場不拿,事後就很難追。
向驗光所所在地的縣市衛生局(主管機關)檢舉,附上收據和你查到的核定標準。第三項禁止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違反者主管機關可裁罰並命限期改善。內行人提示:超收的部分原則上可以要求退還,重點是手上要有那張載明項目的收據,否則變成各說各話。
上限由你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業者不得超過該標準,各縣市可能不同。
規定驗光所收費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收費須開立載明項目金額的收據、不得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三件事。
在主管機關核定標準之外,自行創設你看不懂的名目(如「精密驗光費」「會員專屬高階驗光」)來收費,本身就違法。
必須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這是第二項的法定義務,手寫沒寫清楚項目的紙條不符合規定。
保留載明項目的收據 → 比對所在縣市衛生局核定標準 → 向當地衛生局檢舉並附上收據與標準。
到你所在縣市衛生局網站搜尋「驗光所收費標準」,逐項比對收據上的名目與金額,別用其他縣市價格比。
當場依第二項要求開立載明項目及金額的收據,若拒絕可記錄並向縣市衛生局申訴,不開收據本身即違法。
超額部分原則上可要求退還,重點是手上要有載明項目的收據作為證據,主管機關可命限期改善並裁罰。
第21條管制的是「驗光費用」,鏡片、鏡框屬商品買賣另計,但驗光費部分不得超過核定標準或擅立名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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