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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驗光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驗光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2. 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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