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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第 22 條

  1. 1.驗光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驗光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2. 2.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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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採正面表列,驗光所廣告僅限名稱、執照字號、地址、電話、交通路線及驗光人員證號,療效宣稱不得登載,且非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

Q · 驗光所廣告可以寫什麼?「療效保證」「最專業」能寫嗎?

依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第 1 項,驗光所廣告內容以三類為限:一、驗光所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驗光人員姓名及證書字號;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這是正面表列,「矯正視力一次到位」「全國最權威」「療效保證」不在清單內,縱使屬實也屬違規。第 2 項並明定非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

白話解讀

眼鏡行的招牌和傳單寫著「資深驗光師親自把關,矯正視力一次到位」,看起來再正常不過。但你不知道的是,驗光所的廣告依法只能寫幾類東西: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交通路線;驗光人員的姓名和證書字號;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允許的事項。如此而已。換句話說,「矯正視力一次到位」「全國最權威」「療效保證」這類話,不在允許清單裡,寫了就可能違法。這是一種「正面表列」的管制:不是列出你不能說什麼,而是只准你說這幾樣,其餘一律不行。還有一句很多人忽略:非驗光所,根本不得刊登驗光廣告,連一般眼鏡行掛上驗光招攬的字眼都要小心。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為驗光所廣告的正面表列管制規範,將可登載內容限縮為名稱與執照字號、地址電話交通路線、驗光人員姓名與證書字號,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事項三類;凡未列舉之內容(如療效宣稱、權威或經驗誇示)一律不得刊登,且非合法驗光所完全不得為驗光廣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驗光所廣告可以寫什麼?

限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交通路線、驗光人員姓名及證書字號,與主管機關公告容許事項三類。

Q2驗光廣告可以寫療效保證嗎?

不行。療效宣稱不在法定清單內,採正面表列,縱屬實也違規。

Q3一般眼鏡行可以打驗光廣告嗎?

非合法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這是第 22 條第 2 項明文禁止。

Q4看到誇大驗光廣告可以檢舉嗎?

可向驗光所所在地衛生局檢舉,附廣告截圖。

Q5違反驗光廣告限制會怎樣?

由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並得依驗光人員法罰則裁罰。

Q6臉書貼文也算驗光廣告嗎?

算。社群貼文、Google 商家描述同屬廣告,誇大文案一樣會被認定違規。

Q7正面表列是什麼意思?

只列出准許登載的項目,未列者一律禁止,與一般「不騙人就好」的負面表列相反。

Q8驗光廣告誇大會不會同時違反公平交易法?

若涉不實或引人錯誤,可能同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由公平會另行裁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可否登載依據
驗光所名稱、開業執照字號第22條第1項第1款
地址、電話、交通路線第22條第1項第1款
驗光人員姓名及證書字號第22條第1項第2款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事項第22條第1項第3款
矯正視力一次到位、療效保證不可非法定列舉事項
全國最權威、十年經驗零失誤不可非法定列舉事項
非驗光所刊登驗光招攬字眼不可第22條第2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医療法 第6条の5(医業等に関する広告の限定列挙方式,醫療廣告正面表列近似框架)
🇰🇷 韓國의료법 제56조(의료광고의 금지 등,醫療廣告限制近似框架)
🇨🇳 中國广告法 第16条(医疗广告内容限制,近似框架)
🇩🇪 德國Heilmittelwerbegesetz (HWG)(健康領域廣告限制框架,無單一對應條)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醫療衛生領域廣告限制框架,無單一對應條)
🇺🇸 美國無正面表列對應;驗光廣告屬受保護商業言論(First Amendment, Friedman v. Rogers 路線),由各州驗光委員會規範,方向與台灣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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