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採正面表列,驗光所廣告僅限名稱、執照字號、地址、電話、交通路線及驗光人員證號,療效宣稱不得登載,且非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
Q · 驗光所廣告可以寫什麼?「療效保證」「最專業」能寫嗎?
只能寫名稱、地址、人員證號等法定事項,療效保證不行
依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第 1 項,驗光所廣告內容以三類為限:一、驗光所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驗光人員姓名及證書字號;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這是正面表列,「矯正視力一次到位」「全國最權威」「療效保證」不在清單內,縱使屬實也屬違規。第 2 項並明定非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
眼鏡行的招牌和傳單寫著「資深驗光師親自把關,矯正視力一次到位」,看起來再正常不過。但你不知道的是,驗光所的廣告依法只能寫幾類東西: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交通路線;驗光人員的姓名和證書字號;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允許的事項。如此而已。換句話說,「矯正視力一次到位」「全國最權威」「療效保證」這類話,不在允許清單裡,寫了就可能違法。這是一種「正面表列」的管制:不是列出你不能說什麼,而是只准你說這幾樣,其餘一律不行。還有一句很多人忽略:非驗光所,根本不得刊登驗光廣告,連一般眼鏡行掛上驗光招攬的字眼都要小心。
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為驗光所廣告的正面表列管制規範,將可登載內容限縮為名稱與執照字號、地址電話交通路線、驗光人員姓名與證書字號,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事項三類;凡未列舉之內容(如療效宣稱、權威或經驗誇示)一律不得刊登,且非合法驗光所完全不得為驗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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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驗光人員法第22條,內容以三類為限:一是驗光所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交通路線;二是驗光人員姓名及證書字號;三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其餘一律不行。內行人提示:這叫正面表列,療效、權威、經驗年資這類話不在清單內,就算是真的也不能登。
要看它有沒有合法的驗光所開業執照與驗光人員。第22條第2項明文非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沒有合法身分卻用驗光招攬就是違規。內行人提示:選店時可把敢不敢秀出開業執照字號和驗光人員證書字號當成篩選真假的指標,因為那正是法律唯一允許、也鼓勵登載的內容。
限名稱與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交通路線、驗光人員姓名與證書字號,及主管機關公告容許事項三類。
只列出准許登載的項目,未列者一律禁止,與一般「不騙人就好」的負面表列方向相反。
廣告受第22條內容限制,招攬另受第23條不正當方法禁止規範,兩者各有規定。
未依驗光人員法取得開業執照的機構,例如未設驗光所的一般眼鏡行,不得為任何驗光廣告。
把文案嚴格收斂在法定三款內,刪除療效、權威、經驗誇示,並確認線上線下露出一致。
截圖保存廣告內容與平台,向驗光所所在地衛生局檢舉,涉不實另向公平會申訴。
立即逐句檢視刪除超出範圍內容、一併修正所有露出、留存修正紀錄,及時改善是減輕裁罰關鍵。
看其是否揭示開業執照字號與驗光人員證書字號,這正是法律允許且鼓勵登載的內容。
第22條管「有沒有在清單裡」由衛生局裁處;公平法第21條管「是否不實引人錯誤」由公平會裁處,可能同時成立。
第22條限制廣告「內容範圍」,第23條禁止「不正當方法招攬」,一個管登什麼、一個管怎麼招攬。
| 項目 | 可否登載 | 依據 |
|---|---|---|
| 驗光所名稱、開業執照字號 | 可 | 第22條第1項第1款 |
| 地址、電話、交通路線 | 可 | 第22條第1項第1款 |
| 驗光人員姓名及證書字號 | 可 | 第22條第1項第2款 |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事項 | 可 | 第22條第1項第3款 |
| 矯正視力一次到位、療效保證 | 不可 | 非法定列舉事項 |
| 全國最權威、十年經驗零失誤 | 不可 | 非法定列舉事項 |
| 非驗光所刊登驗光招攬字眼 | 不可 | 第22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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