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驗光人員法50

快速跳轉

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50 條規定:受停業處分仍執業者廢止執業執照,受廢照處分仍執業者得廢止驗光人員證書,逐級加重。

Q · 被停業還偷偷驗光,被抓到會怎樣?

停業會直接升級成廢止執業執照

依驗光人員法第 50 條,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主管機關廢止其執業執照;若執業執照已被廢止仍繼續執業,得進一步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這是兩階段逐級加重的設計:違抗停業換來廢照、違抗廢照換來廢證書,沒有限期改善的緩衝。

白話解讀

前面幾條罰的是各種違規行為,第五十條罰的是一件事:被處罰了還不停手。它是整套處分機制的最後一道閘門,專治「拿停業處分當耳邊風」的人。邏輯是兩階段升級:你被處停業處分卻照樣執行業務,主管機關直接廢止你的執業執照,比停業更重;你被廢止執業執照了還繼續執業,主管機關可以連你的驗光人員證書都廢掉,等於把你逐出這個專業。這條的份量在於它不再給你限期改善的緩衝,因為它處理的是公然蔑視先前處分的行為。停業還能復業,廢照要重新申請,廢證書則意味著你考來的資格從根被拔除。一旦走到這一步,回頭的路幾乎沒有了。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 50 條為對人(驗光人員)的處分加重規範,建立兩階段升級機制:違反停業處分繼續執業者廢止執業執照,違反廢照處分仍執業者得廢止驗光人員證書,使停業與廢照處分具備強制拘束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停業期間偷偷幫熟客驗光,被抓到會怎樣?

後果是升級,不是再罰一次錢。依第五十條,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主管機關直接廢止其執業執照。你等於用一個還能復業的停業,換來一張被廢止的執照。內行人提示:停業期最該做的事是把被處分的原因徹底改正、好好等期滿復業,這條沒有給限期改善的緩衝,僥倖一次的代價可能是整個執業資格。

Q2執業執照被廢止後,是不是過陣子就能重新執業?

不能擅自重來,更不能無照執業。依第五十條,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主管機關得進一步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那是連你考來的資格本身都被拔除。內行人提示:執照被廢和證書被廢是兩個層級,前者或許還有重新申請的可能,後者幾乎是專業生命的終點,被廢照後務必停手,循正當程序處理。

Q3對停業或廢照處分不服,能不能一邊抗爭一邊照常執業?

不能。正確做法是在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行政訴訟去爭,而不是一邊照常執業一邊抗爭。內行人提示:違抗處分執業會讓你在程序上先輸一截,還會觸發第五十條的加重後果,把可逆的局面做成不可逆。

Q4驗光人員法第 50 條是什麼?

整部驗光人員法處分階梯的最頂端,專罰被處分後還不停手的人,違抗停業廢執照、違抗廢照廢證書。

Q5停業、廢止執照、廢止證書三者差在哪?

停業可期滿復業、廢執照喪失執業資格或許可重新申請、廢證書把考來的資格從根拔除近乎不可逆。

Q6什麼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

在停業期間內從事任何驗光業務,包含後場替熟客驗光,只要有執行業務的事實即構成。

Q7第 50 條的處分由誰作成?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衛生局)依驗光人員法第 54 條作成廢照、廢證書處分。

Q8驗光人員收到停業處分後該怎麼做才不會被廢照?

立即停止一切執行業務行為 → 不服就在 30 日內提訴願 → 停業期間補正違規原因 → 期滿依規定辦理復業。

Q9對停業或廢照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訴願法第 14 條),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不要自行照常執業。

Q10消費者怎麼查驗光師是不是正被停業?

向當地衛生局查證該驗光人員執業資格現況,並保留消費憑證與驗光紀錄。

Q11執業執照被廢止後想重新執業要怎麼處理?

務必先停手、循正當程序處理,不可無照執業;證書若仍在,依規定重新申請執業登記與執照。

Q12第 50 條(對人)vs 第 51 條(對驗光所)差在哪?

第 50 條罰違抗處分的驗光人員(廢執業執照、廢證書),第 51 條罰違抗處分的驗光所(廢開業執照)。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驗光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驗光人員法第 50 條規定:「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驗光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驗光人員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