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50 條
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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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50 條規定:受停業處分仍執業者廢止執業執照,受廢照處分仍執業者得廢止驗光人員證書,逐級加重。
Q · 被停業還偷偷驗光,被抓到會怎樣?
依驗光人員法第 50 條,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主管機關廢止其執業執照;若執業執照已被廢止仍繼續執業,得進一步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這是兩階段逐級加重的設計:違抗停業換來廢照、違抗廢照換來廢證書,沒有限期改善的緩衝。
白話解讀
前面幾條罰的是各種違規行為,第五十條罰的是一件事:被處罰了還不停手。它是整套處分機制的最後一道閘門,專治「拿停業處分當耳邊風」的人。邏輯是兩階段升級:你被處停業處分卻照樣執行業務,主管機關直接廢止你的執業執照,比停業更重;你被廢止執業執照了還繼續執業,主管機關可以連你的驗光人員證書都廢掉,等於把你逐出這個專業。這條的份量在於它不再給你限期改善的緩衝,因為它處理的是公然蔑視先前處分的行為。停業還能復業,廢照要重新申請,廢證書則意味著你考來的資格從根被拔除。一旦走到這一步,回頭的路幾乎沒有了。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 50 條為對人(驗光人員)的處分加重規範,建立兩階段升級機制:違反停業處分繼續執業者廢止執業執照,違反廢照處分仍執業者得廢止驗光人員證書,使停業與廢照處分具備強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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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光人員法第 50 條在罰什麼?▾
罰被處分後還不停手的人,違抗停業就廢執照、違抗廢照就廢證書。
Q2驗光師被停業期間偷偷驗光會怎樣?▾
停業直接升級為廢止執業執照,失去的不再是幾個月而是整張執照。
Q3執業執照被廢止後還能不能執業?▾
不能,仍執業者得被廢止驗光人員證書,等於連考來的資格都被拔除。
Q4廢止執業執照和廢止證書差在哪?▾
廢執照可能還能重新申請,廢證書是把專業資格從根拔除,近乎不可逆。
Q5對停業或廢照處分不服怎麼辦?▾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行政訴訟救濟,而非自行照常執業。
Q6停業處分快結束了還能不能先做客人?▾
不能,期滿前一天執業都觸發第 50 條,把可復業的停業換成廢照。
Q7第 50 條和驗光所的第 51 條有何不同?▾
第 50 條罰對人(驗光人員),第 51 條罰對機構(驗光所開業執照)。
Q8消費者懷疑驗光師正被停業中可以怎麼做?▾
可向當地衛生局查證其執業資格現況,並保留消費憑證以利後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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