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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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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驗光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未依規定於紀錄、驗光結果報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 二、驗光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對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未妥為保管或保存未滿三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49條,驗光人員未製作紀錄、未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未簽名蓋章,及驗光所紀錄保存未滿三年,處一至五萬元罰鍰。

Q · 驗光所沒留我的驗光紀錄會怎樣?

未留驗光紀錄或保存未滿三年,最高罰五萬

依驗光人員法第49條,驗光人員違反第13條未製作紀錄、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紀錄未簽名蓋章加註日期;以及驗光所違反第20條未將業務紀錄、照會單、醫囑單妥善保管或保存未滿三年,都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罰鍰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裁處。

白話解讀

你的驗光資料是誰的?很多人配完眼鏡轉身就走,從沒想過那組度數、散光、瞳距的數據應該被誰、用什麼方式留下來。第四十九條就是替你守住這件事的條文。它要求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時必須製作紀錄、必須在你要求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必須在紀錄上簽名蓋章並註明日期;它也要求驗光所把這些紀錄、以及醫師開的照會單或醫囑單,妥善保管至少三年。違反這兩項,處一到五萬罰鍰。這條的價值在於:當你之後換店配鏡、發現度數越配越不對、甚至要主張驗光錯誤造成你損害時,那份簽了名、註了日期、保存完整的紀錄,就是還原真相的唯一依據。沒有紀錄,責任就成了一筆糊塗帳。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49條為驗光業務紀錄義務的處罰條款,針對兩種情形課以一萬至五萬元罰鍰:其一為驗光人員違反第13條的紀錄製作、報告提供與簽署義務;其二為驗光所違反第20條的紀錄保存義務(至少三年)。本條把抽象的紀錄義務轉化為可裁罰的行政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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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光所要保存我的驗光紀錄多久?

至少三年。第二十條要求驗光所對執行業務紀錄、醫師開的照會單或醫囑單妥為保管,保存未滿三年即違反,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處一到五萬。配鏡有爭議要追,越早在三年內要求調閱越好,拖過保存期就什麼都查不到了。

Q2我可以要驗光所給我一份驗光報告嗎?

可以,這是你的權利。依第十三條,驗光人員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拒絕則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拿到報告先檢查有沒有簽名和日期,這兩樣決定了它日後若有爭議能不能證明是誰、哪天做的。

Q3驗光人員法第49條罰多少?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裁處。第一款罰違反第十三條的驗光人員,第二款罰違反第二十條保存義務的驗光所。

Q4第49條兩款違規差在哪?

第1款是驗光人員違反第13條的紀錄製作、報告提供、簽署義務;第2款是驗光所違反第20條的三年保存義務。

Q5什麼是驗光結果報告?

驗光人員依當事人要求應提供的書面文件,載有度數、散光、瞳距等資料,並應簽名蓋章加註日期。

Q6照會單、醫囑單也要保存嗎?

要。第20條明定業務紀錄連同醫師開具的照會單、醫囑單都須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

Q7驗光所拒給紀錄我怎麼辦?

以書面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 → 確認簽名與日期 → 趁三年內調閱留存 → 拒絕就向地方衛生局檢舉引用第49條。

Q8怎麼證明驗光所違反保存義務?

以書面調閱請求被拒或對方自承未留紀錄為證,搭配配鏡時間點與店家無法提出紀錄的事實。

Q9驗光出錯求償要花多少錢?

行政檢舉免費;若另提民事求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小額(10萬以下)可自行起訴。

Q10罰鍰怎麼算、誰來罰?

罰鍰額度1至5萬由衛生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裁量,驗光所罰鍰依第53條由負責驗光人員承擔。

Q11第49條 vs 第47條哪個適用?

第47條是驗光人員其他違規且可令限期改善;第49條針對紀錄、報告與保存義務,違反即罰不必先改善。

Q12驗光紀錄爭議走行政檢舉 vs 民事求償?

行政檢舉讓主管機關裁罰店家但不賠你錢;要拿到賠償須另提民事訴訟,兩者可並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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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驗光人員法第 49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驗光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執行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驗光人員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