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49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驗光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未依規定於紀錄、驗光結果報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 二、驗光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對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未妥為保管或保存未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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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49條,驗光人員未製作紀錄、未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未簽名蓋章,及驗光所紀錄保存未滿三年,處一至五萬元罰鍰。
Q · 驗光所沒留我的驗光紀錄會怎樣?
依驗光人員法第49條,驗光人員違反第13條未製作紀錄、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紀錄未簽名蓋章加註日期;以及驗光所違反第20條未將業務紀錄、照會單、醫囑單妥善保管或保存未滿三年,都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罰鍰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裁處。
白話解讀
你的驗光資料是誰的?很多人配完眼鏡轉身就走,從沒想過那組度數、散光、瞳距的數據應該被誰、用什麼方式留下來。第四十九條就是替你守住這件事的條文。它要求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時必須製作紀錄、必須在你要求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必須在紀錄上簽名蓋章並註明日期;它也要求驗光所把這些紀錄、以及醫師開的照會單或醫囑單,妥善保管至少三年。違反這兩項,處一到五萬罰鍰。這條的價值在於:當你之後換店配鏡、發現度數越配越不對、甚至要主張驗光錯誤造成你損害時,那份簽了名、註了日期、保存完整的紀錄,就是還原真相的唯一依據。沒有紀錄,責任就成了一筆糊塗帳。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49條為驗光業務紀錄義務的處罰條款,針對兩種情形課以一萬至五萬元罰鍰:其一為驗光人員違反第13條的紀錄製作、報告提供與簽署義務;其二為驗光所違反第20條的紀錄保存義務(至少三年)。本條把抽象的紀錄義務轉化為可裁罰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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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光人員法第49條罰多少?▾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裁處。
Q2驗光所要保存驗光紀錄多久?▾
依第20條至少保存三年,未滿三年即依第49條第2款受罰。
Q3我可以要求驗光所給我驗光報告嗎?▾
可以。依第13條驗光人員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拒絕即違反第49條第1款。
Q4驗光紀錄沒簽名蓋章有差嗎?▾
有。未簽名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即違反第13條,依第49條第1款處罰,也削弱紀錄證明力。
Q5第49條的罰鍰是罰驗光師還是驗光所?▾
第1款罰驗光人員,第2款罰驗光所;依第53條驗光所罰鍰處罰其負責驗光人員。
Q6驗光所拒絕提供紀錄我能怎麼辦?▾
可向地方衛生局檢舉並引用第49條,同時保全配鏡爭議的損害證據。
Q7驗光紀錄要保存哪些東西?▾
執行業務之紀錄,以及醫師開具的照會單或醫囑單,均須保存至少三年。
Q8不服第49條的罰鍰處分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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