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驗光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未依規定於紀錄、驗光結果報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 二、驗光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對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未妥為保管或保存未滿三年。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驗光人員法 第4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