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48 條
驗光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使用或變更驗光所名稱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六項所定之驗光所設置標準。 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負責驗光人員對驗光所業務未負督導責任。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未指定符合資格者代理或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未於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或核准。 六、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將開業執照、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出報告、拒絕檢查或資料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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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48條規範驗光所七項管理違規,處1至5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1個月至1年停業。
Q · 驗光所違反管理規定會被怎麼罰?
依驗光人員法第48條,驗光所有七款管理違規情事之一者,先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才升級為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七款涵蓋名稱未核准、設置不合標準、負責驗光人員未督導、代理逾45日未報備、停歇業或變更未於30日內報備、未揭示執照與收費標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其中拒絕檢查是獨立處罰事由,不論有無其他違規都會挨罰。
白話解讀
第四十六條罰的是驗光所「對外面對消費者」的違規,第四十八條罰的是它「對內把店維持在合格狀態」的鬆懈。同樣是一到五萬罰鍰加限期改善加停業的結構,但這七款講的是另一套東西:店名有沒有經核准、硬體有沒有達到設置標準、負責驗光人員有沒有盡督導責任、請假找的代理人有沒有資格、停業歇業變更有沒有按時報備、開業執照和收費標準有沒有掛在明顯處、面對主管機關檢查有沒有配合。這些聽起來像行政瑣事,但它們合起來就是「這家驗光所到底還是不是一家合格的驗光所」的體檢表。其中第七款最該注意: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或不提供資料,等於把稽查的門關上,這在所有專業管制裡都是大忌。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48條為驗光所管理層級的罰則性規範,針對名稱、設置標準、督導、代理、報備、揭示、受檢七項維持合格狀態的義務,建立「罰鍰加限期改善、屆期未改才停業」的兩階段裁罰結構,是衡量一家驗光所是否仍為合規營業場所的核心檢核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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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光所沒掛開業執照會被罰嗎?▾
會。違反第19條揭示義務,依第48條第6款處1至5萬罰鍰並限期改善。
Q2驗光所負責人只是掛名要負責嗎?▾
要。負責驗光人員依第16條對業務負督導責任,掛名不管事仍是第48條第3款的處罰對象。
Q3拒絕衛生局檢查會怎樣?▾
拒絕檢查是第48條第7款獨立處罰事由,不論有無其他違規,光是拒絕受檢就足以挨罰。
Q4驗光所換招牌名稱要先報准嗎?▾
要。名稱使用或變更須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未核准即違反第48條第1款。
Q5負責人請假找代理人有期限嗎?▾
代理期間超過45日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即構成第48條第4款違規。
Q6驗光所停業要在幾天內報備?▾
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備,逾期違反第48條第5款。
Q7第48條的罰鍰是罰驗光所還是負責人?▾
依本法第53條,對驗光所所定罰鍰,處罰其負責驗光人員。
Q8被限期改善後沒改會怎樣?▾
屆期未改善者升級為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若受停業仍未停業,將依第51條廢止開業執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46條 | 第47條 | 第48條 |
|---|---|---|---|
| 適用對象 | 驗光所 | 驗光人員 | 驗光所 |
| 罰鍰額度 | 2至10萬元 | 1至5萬元並限期改善 | 1至5萬元並限期改善 |
| 違規性質 | 對外面對消費者之較重違規 | 驗光人員執業義務違反 | 對內維持合格狀態之管理違規 |
| 升級處分 | 情節得停業或廢止 | 屆期未改善停業 | 屆期未改善處1個月至1年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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