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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驗光人員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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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驗光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驗光人員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2. 2.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該驗光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52條規定人所連帶處分:驗光所被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時,負責驗光人員同步受處分;反之負責人受處分,驗光所亦同步停業廢照,雙向連動無法切割。

Q · 驗光所被廢照,負責的驗光師可以保住個人執照去別家上班嗎?

不能。第52條人所連動,店倒人也倒

依驗光人員法第52條,驗光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時,主管機關應「同時」對其負責驗光人員為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反之,負責驗光人員受處分時,該驗光所也同步停業或廢照。這是法定強制的雙向連動,不是裁量,因此無法用「關掉所、保住個人執照」或「換負責人、所繼續開」的方式切割風險。

白話解讀

驗光所和它的負責驗光人員,在法律上是綁在一起的命運共同體。第52條設了一個雙向連動:驗光所被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主管機關必須「同時」對它的負責驗光人員處以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反過來,負責驗光人員被停業或廢照,那家驗光所也同步被停業或廢照。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驗光所的合法性建立在有一個合格的負責人撐著,人垮了所就不該存在,所垮了負責人也難辭其咎。對你的實際意義是:你不能用「把所收掉、個人執照保住」或「換個負責人、所繼續開」的方式來切割風險。處分一下來,店和人一起承擔,沒有金蟬脫殼的空間。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52條為連帶處分規範,建立驗光所與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間的雙向處分連動:一方受停業或廢止執照處分時,另一方應同時受相同性質之處分,使機構合法性與負責人資格在制裁上不可分割。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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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光所被廢照,負責的驗光師可以馬上去別家店上班嗎?

不行。第52條規定驗光所被廢止開業執照時,主管機關同時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的執業執照。執業執照沒了,你不能在任何地方執業,得依規定重新取得資格。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負責人不能把違規當「反正大不了關店」,因為個人飯碗會一起被收掉。

Q2如果是負責人個人違規被停業,整家驗光所也要關嗎?

是的,雙向連動。負責驗光人員被停業或廢照,第52條要求對該驗光所同步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內行人提示:一家驗光所如果過度依賴單一負責人,等於把整店風險押在一個人身上,實務上會預先安排合格人力備援來分散這個系統性風險。

Q3驗光人員法第52條是什麼?

規定驗光所與負責驗光人員的雙向連帶處分,一方被停業或廢照,另一方同步受相同性質處分,店與人在制裁上綁定。

Q4什麼叫連帶處分?

機構與其負責人之一方受處分時,他方應同時受相同性質處分的法定連動機制,目的在防止違規者棄車保帥切割風險。

Q5負責驗光人員在第52條裡是什麼角色?

他是驗光所的申請人與督導者,是機構合法性的人格基礎,人垮了所就不該存在,所垮了人也難辭其咎。

Q6停業處分和廢止執照有什麼不同?

停業是暫時禁止營業或執業,期滿可回復;廢照是永久剝奪資格,須重新取得,屬最重的行政處分。

Q7驗光所被廢照,負責驗光師怎麼救濟?

先確認主處分是否合法 → 連帶處分屬獨立行政處分可單獨提訴願 → 蒐集已盡注意義務證據爭執必要性與比例。

Q8連帶處分的訴願要在多久內提?

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4條),逾期確定後幾乎自動連動。

Q9怎麼證明自己已盡注意義務?

提出人力備援安排、督導紀錄、內部稽核文件,主張連動處分對自己欠缺必要性或違反比例原則。

Q10被連帶處分後想保住資格要先做什麼?

優先在主處分階段全力爭執或與主管機關溝通改善,並爭取將廢照改為較輕的停業或限期改善。

Q11棄所保人 vs 換負責人,哪個能切割處分?

兩個都不行。第52條雙向連動且為法定強制,主處分確定後另一邊必然跟著,沒有金蟬脫殼空間。

Q12主處分被撤銷,連帶處分還在嗎?

主處分若被撤銷,連帶處分失所附麗,原則上隨之消滅,這是救濟時最有力的攻擊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停業處分廢止執照
處分對象暫時禁止營業/執業永久喪失開業/執業資格
連動效果另一方同步停業另一方同步廢照
回復可能停業期滿可回復須重新取得資格
救濟急迫性極高

停業處分

處分對象
暫時禁止營業/執業
連動效果
另一方同步停業
回復可能
停業期滿可回復
救濟急迫性

廢止執照

處分對象
永久喪失開業/執業資格
連動效果
另一方同步廢照
回復可能
須重新取得資格
救濟急迫性
極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TW驗光人員法第52條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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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驗光人員法第 52 條規定:「驗光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驗光人員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驗光所之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驗光人員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