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52 條
- 1.驗光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驗光人員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 2.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該驗光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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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52條規定人所連帶處分:驗光所被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時,負責驗光人員同步受處分;反之負責人受處分,驗光所亦同步停業廢照,雙向連動無法切割。
Q · 驗光所被廢照,負責的驗光師可以保住個人執照去別家上班嗎?
依驗光人員法第52條,驗光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時,主管機關應「同時」對其負責驗光人員為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反之,負責驗光人員受處分時,該驗光所也同步停業或廢照。這是法定強制的雙向連動,不是裁量,因此無法用「關掉所、保住個人執照」或「換負責人、所繼續開」的方式切割風險。
白話解讀
驗光所和它的負責驗光人員,在法律上是綁在一起的命運共同體。第52條設了一個雙向連動:驗光所被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主管機關必須「同時」對它的負責驗光人員處以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反過來,負責驗光人員被停業或廢照,那家驗光所也同步被停業或廢照。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驗光所的合法性建立在有一個合格的負責人撐著,人垮了所就不該存在,所垮了負責人也難辭其咎。對你的實際意義是:你不能用「把所收掉、個人執照保住」或「換個負責人、所繼續開」的方式來切割風險。處分一下來,店和人一起承擔,沒有金蟬脫殼的空間。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52條為連帶處分規範,建立驗光所與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間的雙向處分連動:一方受停業或廢止執照處分時,另一方應同時受相同性質之處分,使機構合法性與負責人資格在制裁上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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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光人員法第52條是什麼?▾
規定驗光所與負責驗光人員的雙向連帶處分,一方被停業或廢照,另一方同步受相同處分。
Q2驗光所被廢照,負責驗光師會怎樣?▾
負責驗光人員的執業執照同時被廢止,不能在任何地方執業。
Q3負責驗光師個人被停業,驗光所要關嗎?▾
要。驗光所同步被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雙向連動。
Q4連帶處分可以單獨提訴願嗎?▾
可以。連帶處分屬獨立行政處分,可單獨對它提起訴願。
Q5換個負責人就能讓驗光所繼續開嗎?▾
不行。第52條的連動是法定強制,無法靠換人頭切割處分。
Q6連帶處分的訴願期限多久?▾
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4條)。
Q7主處分被撤銷,連帶處分還在嗎?▾
主處分若被撤銷,連帶處分失所附麗,原則上隨之消滅。
Q8入股驗光所但不是負責人,會被連帶嗎?▾
投資人本身不被處分,但負責人或所一旦出事整店關門,投資會跟著歸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停業處分 | 廢止執照 |
|---|---|---|
| 處分對象 | 暫時禁止營業/執業 | 永久喪失開業/執業資格 |
| 連動效果 | 另一方同步停業 | 另一方同步廢照 |
| 回復可能 | 停業期滿可回復 | 須重新取得資格 |
| 救濟急迫性 | 高 | 極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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